【推荐】买卖合同模板汇总9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分配号:______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卖人(一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______车出售给乙方,该车相关参数如下: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累计行使里程公里年审有效期养路费有效期保险有效期路桥费有效期车辆使用性质其他状况□营运□非营□其他
二、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交易车辆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预付车款的__%,计_____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时,即时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______元。
3、甲方应提供及其证件,以便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交易车辆,交付地点__________,应随车移交的相关证件如下:□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本□车船使用税票□养路费凭证□路桥费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营运车辆专用票、证□其它证件__________。证件总计______件
4、甲乙双方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公司全称)依法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约定,交易手续费、证照费由___方承担。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必须真实、准确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卖车相关证件;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买车相关凭证。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政见,并支付相关款项:甲方在收取车款后,应开具收款凭证。
4、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之前,因交易车辆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在办理交易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及法律责任风险均由使用者负责和承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完成及其证件交付之后,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交易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39;,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交易公司的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的,由交易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之内容;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出卖人姓名(签章)__________ 买受人名称(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交易公司(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 ; 地址: 买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车 身 颜 色: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 _;行 驶 公 里:____ ____ 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把
3、卖方在如实告知车辆维修记录情况下,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共分为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车辆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由 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__ %作为定金,第一笔车款
在签订合同后 日付款,其余部分车款在车辆过户之后交付之时一次性付清。
三、交付及过户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定金,买方交付第一笔车款后,卖方应即时交付车辆(包括行驶证)并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卖方交付相关证件及随车物品。
2、卖方交付车辆及随车工具应保证是无瑕疵的。瑕疵保证期为交付车辆之日起1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3、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承买人负责。
四、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购车款后,需积极、及时地转移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若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或拒绝交付,则需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2、若因卖方的责任导致车辆不能过户,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3、买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卖方将不退还定金。
4、买方应谨遵双方的约定,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期间谨慎小心、诚实信用,及时处理车辆所发生的各事项。若因买方未及时处理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需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五、补充条款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买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并交付买方,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买方壹份,卖方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补充协议具有与本约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时,甲、乙双方在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_乙方经过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的`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4、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5、其它交接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买卖合同 篇5
一、理论的准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为了解决此矛盾,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
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原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
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存在为必要,若其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即使原因无效而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可以分离,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为就丧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
在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原因),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原因。”它与动机有所区别,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动机不具有法律意义。梅迪库斯也指出了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则不能作为有意义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类目的才能通过条件或交易基础学说,获得法律上的意义。在这里,梅迪库斯指的是将此类动机作为法律行为成就的条件。
梅迪库斯关于无因性的观点较具特色,在这里,我将简要地论述一下。他认为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为,而却大多数处分行为都是无因行为,他还举出了几种例外的情形,如负担行为也可以是无因的,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纯粹的原因约定,有些处分行为无须具备任何法律原因。他还将无因性分为外在的无因性和内在的无因性。外在的无因性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的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容上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
2、分类的意义
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存在给付原因,如赠与原因,负担原因或清偿原因等等。这是由民事行为的本质决定的。对有因行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对原因认识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为归之无效。比如说甲已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甲误以为自己欠了已1000圆钱,而作出了给付,此法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给付行为是无效的,甲可以请求已返还1000圆。反之,就算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无因行为。如甲已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票据预约关系,甲承诺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数额发行一票据,
票据流通后,即使他们的`预约行为存在瑕疵,票据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为何要规定无因行为,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以判别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处的状态。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如梅仲协先生所说:“诚欲使一般社会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尔。”即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的话,法律行为受到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原因关系就会在同一标的物上累计,权利行为无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识别权利性质会相当困难,使后面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为了切断原因关系瑕疵对后面交易的影响,法律就规定了无因行为。这使交易方只须关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财产的流转。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虽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我们不能以后一种分类取代前一种,因为民事行为本来就具有多样复杂性,我们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民事行为这个问题,民事法律理论的张力才能更大,维度也才能更宽广。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历史沿革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双方的物权行为即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但物权行为的概念最初由德国法学者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提出,他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可见,萨维尼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进而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当事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行为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行为,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来,德国在起草民法典时,将无因性理论适用到土地让与,动产让与及债权让与等法律行为中。
关于物权行为各国立法存在肯定主义,否定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立场。德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肯定立场,法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否定的立场,瑞士立法对物权行为持折中主义立场。相应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种为形式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与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已;第二种为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债权,而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第三种为折中主义,分别结合了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2、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
我国是否已采纳了物权行为,对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歧义纷呈。学术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行为必须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起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必须移转占有,而且行为自交付时生效。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所有权移转是债权行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当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交付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承法》第2条也有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人去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
我认为,我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从立法来看,现行中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物权行为"或"物权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解释,也很难确证立法者在事实上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因具有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登记,也会宣布登记无效,这说明司法实践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思考
物权行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契约,一方将标的物转移,而另一方交付价款。但是如果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无效或做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可否请求对方返还已给付的标的物?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物权契约即使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产生法律后果。标的物的受让人仍能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出卖人丧失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时,对所有权人的救济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债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而获得了债权。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则为有权处分,出卖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请求买受人返还因转卖所得的价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标的物时,即使是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买卖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性的无因性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它“违背生活常情,与一般观念显未有符”,同时也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我们这样分析一下,既然合同双方之间转让标的物的契约归于无效,那么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恢复到契约订立以前的状态之中,但是如果严格地遵守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却被重塑,法律地位转换了,原买受人成为所有权人,而原所有权人却成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标的物的债权人。债权是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权人的原权利就被降格了。这对所有权人非常不利。
有鉴于此,在学术界,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尽量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该理论共有三种:一是共同瑕疵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债权行为因为当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诈、错误、违法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是条件关联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思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一起。此种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解释当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统称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当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契约也应该宣告无效。在实践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发源地德国也通过了判例或解释缓和无因性原理。判例认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附着于原因行为之瑕疵,会反射于物权契约,致使物权契约无效,此在原因行为之因欺诈为理由被撤消时亦然。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亦会受欺诈缔结的影响,可一起主张撤消。
既然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原则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权行为时,我们会受到怎样的阻碍?此时,我们一定考虑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物权第一次变动的瑕疵将会被保留下来并传递下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会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的影响,设想一下,会有很多人的利益处在不安全的状态。如上例,如果已已经将标的物卖与丙,亦或是已经经历了多次交付,如果我们否定无因性,甲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要求返还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时,都必须考察物权的合法性。为了使财产在流动中更快地增殖和考虑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第三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日本,对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种理论,一是正当利益说,二是有效交易说;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说。
买卖合同 篇6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为大家提供了生猪买卖合同的.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生猪买卖合同范本1
订购方(甲方):四川南方烽润食品有限公司
出售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毛色 ;
第二条 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条 交货时间、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交货时间以甲方提出的时间为准,生猪数量及重量以实际交货为准,价格随行就市;
2、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提货与交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交货、验收、检疫、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送货上门,双方当面验收,乙方出售给甲方的生猪必须是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生猪;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无故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交货中,出现病死或其他问题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都具同等效力。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生猪买卖合同范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
1、品种:甲方猪场自繁自育商品代外三源猪。
2、数量: 头,总重应大于KG。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1、等级和质量:甲方提供生猪应符合国家级别无公害标准。
2、检疫办法:甲方负责对所销售生猪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
1、价格:按照提猪当日双方商议价格进行结算
2、货款结算方式:乙方先付5万元定金,销售款当日结算,月末提货结束后退还定金。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乙方提前24小时以上通知甲方生猪购买数量及载货时间,甲方对生猪进行18小时以上控料。
地点:甲方猪场。
方式:现场交货,地磅过重。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_____%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和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买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
2、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卖方交售的'生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6小时之内作出答复(当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盖章)卖方: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 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xxx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经销区域
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
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销售目标
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
月份
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
目标(万元)
季度目标(万元)
二、销售额确认: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元/箱每箱15瓶)
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
银杏绿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银杏乌龙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冰红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注: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及交货
一、付款
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
3、其它事宜:
二、交货
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
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xx箱,并详细填写《****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唯一指定仓库,乙方必须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方可入库。
4、乙方指定仓库地址。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60天内可申请换货(调换品种),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退货政策
原则上不退货,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申请。
3、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半年和年底两次返利(乙方累计销售茶饮料5000件以上甲方给于乙方2%)。
4、经销商处罚
凡发现合作客户有越区销售或低价倾销占用甲方货款等行为一律扣除返利,扣除保证金。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出卖方):,男,汉族,19 年 月 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家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方): ,男,生于19 年 月 日,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家住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如下事宜,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将产权属于其所有的位于甘肃省敦煌市
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所有,其中车库为2号车库。
二、转让价款: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总价款为: 元整,(小写: 元整),包括地下室贰万元整,车库捌万元整,该价款包含该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四、保证
1、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无瑕疵,未设定抵押,担保,在此之前未出售给他人所有。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该费用。
2、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有关该房屋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在签订本合同之后有关该房屋产生的费用由全部乙方承担。
3、乙方对该房屋已完全了解,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况,乙方对该房屋无异议,愿意接受。此合同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威逼、利诱、显失公平情况。
五、具体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上述房产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
2、乙方以该房屋的现状接受,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产生一切税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房屋价款义务,则甲方保留其房屋所有权并由乙方承担未给付部分价款的同期银行三倍贷款利率损失和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对守约方的违约补偿。
八、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予以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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