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1-18 11:41:2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合集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买卖合同合集15篇

关于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第二部分: 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第五部分:争议的`解决

  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合同签署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

  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乙方(购买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3.1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

  3.2 上述房产全部以现况为准,双方签订合同房产及土地交付乙方后,双方永无争议。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4.1经双方协商同意房产及土地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4.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4.3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土地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如发生产权方面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4.4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

  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5.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解决,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部分: 合同附件

  6.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6.2 房屋产权证

  6.3 土地使用证

  6.4裁定及其他附件

  6.5 房地产现状录像光盘

  第七部分:合同签署

  甲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乙 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双方采购钢材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二、交易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项目部指定收料人在与各项目部签订采购合同中指定,甲方项目部指定收料人及对帐人为 ,联系电话 。

  2、甲方以传真、短信或口头方式通知所需采购的钢材具体的规格、数量,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径28以上钢材需提前30天报供货计划),将所需钢材送到指定地点,如乙方原因造成供货延误,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钢材供货额万分之六/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将钢材送达工地后,甲方收料人应当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核实后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名,该单作为乙方与甲方的结算凭证。

  四、钢材的计量方式:螺纹钢按理论重量计算;9米定尺。线材按电子磅计量,磅差不得超过每吨3公斤。

  五、交(提)货地点、方式:每批钢材交货地点按照合同的.指定工程地点,由乙方负责送货到达。乙方配送部 ,手机: ,传真 : ,乙方核对人: ,手机 。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如下的指定品牌供应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的钢材,并随每批货物出具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甲方的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如下: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采购以上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的货源送达甲方工地,向甲方支付20xx元/次的违约金,并应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当天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采购上述指定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以外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三个以上钢材品牌或指定厂家品牌供甲方选择。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钢材后五个工作日内取样送当地有检测资格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若甲方未复检使用钢材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钢材在检测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甲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检测报告后无条件负责退回货物,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供应合格产品,并承担退货相关费用(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接钢材复检不合格报告后未能在三天内通知乙方的,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同时甲方在现场抽验钢材外观质量和理论重量,乙方应保证合格。不论甲方是否将材料送去检测,乙方均需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将钢材送达甲方指定工地的当天,甲方指定收货人应在乙方送货凭单上签收确认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该签收凭单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2、乙方把结算清单送达工地,甲方代表应在三十天之内书面或口头回复是否准确。

  3、付款方式为: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国家统一完税发票,同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供货单位名称相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九、其他约定事项;若到钢材到甲方工地时间为05:00到20:00时间的甲方负责工地5小时内及时配合卸货,若甲方原因不能在5小时内安排卸货的,向乙方支付误工费1000元/日,若钢材到甲方工地时间为20:00到05:00时间的甲方负责10小时内及时配合卸货,若甲方原因不能在10小时内安排卸货的,向乙方支付误工费1000元/日。

  十、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3

  甲方(卖方): 电话:

  地址:

  乙方(买方):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品名、数量及规格

  乙方在甲方商行XXX年05月18日买玉雕工艺商品(小平安牌(吉祥件)600件。

  二、付款方式

  商品总价款:伍拾陆万肆仟捌佰圆整(¥:564800.00元)。乙方验货后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甲方60%,剩余40%货到付款。

  三、包装方式

  按传统包装(外包装木箱,内包纸绢)由供方负责包装。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由甲方负责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到新疆如出现破碎,或与原货不符,由甲方负责,新疆交货后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五、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4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买卖合同5

  一,本协议是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无锡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应当采用本协议文本。

  二,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三,协议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四,本协议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的内容选择,应当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

  五,协议双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无锡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拟订,修改,校对协议电子文本具体内容,确认无误后由网上签约受理点提交网上备案并即时打印协议文本,经买卖双方签章生效。

  六,本协议文本固定内容和网上签约操作事项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协议编号: )

  协议各方当事人:

  出卖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

  (共有人信息见附件)

  法定代表(负责)人/监护人: 证件类别:证件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证件类别:证件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买受方:证件类别: 证件号:

  (共有人信息见附件)

  法定代表(负责)人/监护人:证件类别:证件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证件类别: 证件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该房屋买卖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2】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

  【3】坐落: 区

  【4】建筑面积:

  【5】房屋用途:

  【6】其他情况说明:

  第二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协议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成交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为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条: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

  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 款。(选一项)

  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 年 月 日前,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方于 时,支付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剩余房屋价款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贷款付款:

  买受方于 年 月 日前,首付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方于 时,支付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剩余房屋价款人民币$ 元,即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其他方式:

  第四条:房屋交付

  出卖方应当在 前,将房产交付给买受方。房屋移交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第五条:按下列第 款办理登记手续(选一项),选择第【1】项的第六条不生效。

  【1】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2】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买卖双方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由买受方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条: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预告登记自 内有效(约定的预告登记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自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

  2,双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则在有效期内出卖方同意买受方单方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买卖协议时,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在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关于房产份额的约定

  买受方约定共有人之间的房产份额。具体为:

  第八条: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约定

  第九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该房屋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按规定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可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选一项)

  出卖方承担。

  第十条:关于买卖税费,佣金的约定

  1,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选一项) 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出卖方/买受方】自愿承担本应双方缴纳的税费。

  2,房屋买卖代理佣金,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选一项)

  买,卖双方未曾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承担房屋买卖代理佣金。

  买,卖双方各自按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出卖方应保证上述房产的.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出卖方该房产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出卖方承担,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方负责赔偿。

  若出卖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房产或买受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则由违约一方按日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若买受方悔约,应书面告知出卖方,出卖方应在 日内将买受方的已付购房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买受方,但买受方应同时支付违约金 给出卖方。若出卖方悔约,应书面告知买受方,并在 日内将已付购房款返还给买受方,同时支付违约金 给买受方。

  出卖方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积极给予协助。由于出卖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

  其他: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款方式解决:(仅选一项)

  【1】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买卖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选择,输入部分的文字与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5份以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文本由出卖方 份,买受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1份,契税征收机关1份,地方税务部门1份,

  份,电子文档存入无锡市存量房交易协议备案系统数据库备查。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无锡市存量房交易协议备案系统备案打印并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品及装饰情况

  附件二:补充协议

  共有人信息栏:

  出卖方共有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买受方共有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

  其他:

  出卖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章):

  监护人/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买受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章):

  监护人/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6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关于买卖合同7

  甲方(卖方) :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 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一、买卖房屋基本情况:

  买卖房屋基本情况: 1、座落: 2、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 3、建筑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内装修及所有家具家电(洗衣机壹台、冰箱壹台、 5、房屋内装修及所有家具家电(洗衣机壹台、冰箱壹台、空调 贰部、电视贰台、沙发壹套、餐桌椅壹套、床叁张、厨房用品整套) 贰部、电视贰台、沙发壹套、餐桌椅壹套、床叁张、厨房用品整套) 。 椅壹套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按宗(单元及配套附属等)计算,转让价总 价款为**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及期限: 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交易过户,同时 乙方支付给甲方 。

  四、房屋支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乙方合计付清人民币: 时,将上述房屋按现状支付 人民币: 人民币 给乙方掌管,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关于转让过户和税费负担的约定:

  关于转让过户和税费负担的约定: 双方约定共同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在乙方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后 10 日内申请办理水、 电及门牌证过户手续。 关于本房屋交 易过户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用途,总层数 2 m; 层,所在层次 层;

  六、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卖的房屋没有产权和财务纠纷。 该房屋如不能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或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既已存在的权利和财务 纠纷,概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逾期 逾期交房、逾期 逾期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逾期 逾期配合 逾期 逾期 逾期 办理水、电及门牌证过户手续,自本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 际履行之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2%(月利率)的违约 金(若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视甲方悔约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3 款执行) ;乙方逾 逾 逾期配合交房、逾期 逾期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交易过户、逾期 逾期办理 期付款或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水、电及门牌证过户手续,自本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履 行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 2%(月利率)的.违约金(若超 过 15 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视乙方悔约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3 款执行) 。 3、甲方若中途悔约,应在上述规定时限 10 日内无条件退还已付 购房款(不包括定金)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并赔款给乙方人民币壹 拾万元正;乙方若中途悔约,甲方有权取消定金并赔款给甲方人民币 壹拾万元正。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在交接房时结清。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 1 份, 乙方 1 份。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XX 年 11 月 11 日

关于买卖合同8

  需方:签订时间:20140409 供方: 签订地点:北京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供方保证所供应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或相关国家标准,以高标准为先;供

  方所供标的物必须满足需方的质量要求及使用要求。2、产品应附有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按实行质量三包。保质期为 1年。3、供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性能。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由需方组织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30 天。

  四、本合同所定标的物因验收不合格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无条件更换或修复,发生的

  一切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五、交货地点:□公司厂区物资供应部 / □ 上海市(□火车站/□汽车站),由需方自行负责提取,

  或甲方指定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由供方决定运输方式,交货前的所有的运输

  费用以及运输风险由供方承担。(可以快递)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收到标的物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时转移;标的物风险随所有权一并

  转移。

  八、付款方式: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约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商业汇票的方法付清

  费用,供方应向需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

  九、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使用传真方式签订的,生效期以首先签字盖章的一方

  收到对方签字盖章的传真合同为准。

  十、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十一、 价格变动因素:双方遵照合同约定执行的,概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如供方有迟延交付货物

  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价格上涨的执行原价,价格下降的执行下降后的价格。如需方有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价格上涨的执行上涨后的价格,价格下降的执行原价。(此条仅作参考选用) 十二、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连续履

  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赔偿守约方合同价金的3 倍作为违约金。

  十三、 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向合同签订地(需方)所在人民法院

  起诉。

  十四、 本合同一式2 份,需方执 1 份,供方执 1 份。盖章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xx年 4 月 09 日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xx年 4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膜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所购农膜款________元。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乙方所购农膜交付乙方。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乙方应在甲方交货后□当初________日内对所购农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是所购农膜是否与第一条所列内容相符,是否达到第二条所要求的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1.农膜经验收后经双方确认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农膜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所要求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换货或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所引起的损失。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向________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10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 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出卖人、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房产转让 给乙方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地产基本情况

  1.1 甲方所售房地产产权证号为: , 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间,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其系该房产真实产权人,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 经济纠纷 ,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该价款不含税费。

  2.2 乙方应于本 合同生效 之日向甲方支付 定金 人民币 元整作为交易定金,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房屋价款。

  2.3 除定金之外的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 1)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房屋产权交易过户申请手续之日一次性付清。

  (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应当于 年 月 日

  ( 3)乙方于 给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 申请贷款,乙方应于 向贷款机构递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并配合贷款机构办理审查、审批等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部分的房款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当日直接给付甲方。

  2.4 如贷款机构实际审批贷款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或贷款未获批准的 ,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 1)乙方应于贷款机构明确告知实际审批贷款额七日内补足应交款。

  ( 2) 合同终止 ,甲方应于五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 。

  ( 3)其他方式: 。

  2.5 乙方保留尾款人民币 元作为甲方的 履约保证金 ,约甲方配合办理房屋完毕 产权过户 、房屋交付、 户口迁移 等手续后,乙方应及时将该笔尾款支付给甲方。

  2.6 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由 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由 承担。

  2.7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第三条 产权过户及房屋交付

  3.1 甲方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起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或甲方故意不配合,造成乙方不能在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通知甲方 解除合同 。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乙方不解除合同的,自乙方应当完成 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 违约金 。

  3.2 在房屋产权过户未办理完毕前,如遇 拆迁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拆迁手续,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3 如因为国家房产政策调整等非双方过错原因,造成乙方客观上确实无法购买标的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应于五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4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 购房 款或者乙方申请的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房屋给乙方占有使用,并将房屋门钥匙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志,该房屋一切风险责任自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3.5 交付日之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甲方应负责于 将落户于该房产内的户籍关系迁出。

  3.7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本买卖合同之主物一并转移给乙方。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执行。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 合同解除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依据本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 、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等相关违约责任。

  4.1 除贷款机构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未付款的 向甲方加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该房产成交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除违约金和应付税费之外的已付款。

  4.2 除不可抗力影响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或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逾期交房 或迁出户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自 退房 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4.3 甲方或乙方未如约履行义务,造成交易过户延期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完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4.4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已 抵押 的事实,或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还应按房屋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为标准,向买受人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4.5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 债权债务 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 民事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涉及司法 强制执行 ,标的房产被查封、冻结、拍卖的,乙方依据本合同和相应付款凭证,自取得交付之日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物权期待权,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被解除的,参照本条第4.1、4.2款执行。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出卖人)(签字):

  乙方(买受人)(签字):

关于买卖合同11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2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

  (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

  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

  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

  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

  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

  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

  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

  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

  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

  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

  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关于买卖合同13

  供方:

  需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 标的、数量、价款: 消防器材供应 该合同单价为货到需方施工工地后结算价格,含材料、运输、上、下车费、包装、税等全部费用。 该合同数量为计划数量,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结算为准。

  二、质量标准:

  1、严格按需方要求规格、型号生产供应,质量符合国家现行GB14561-20、GB3445-93等质量要求及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并负责其产品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等级为优等品。

  2、供方送货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等全套软件资料,作为质量检测依据之一。供方负责其产品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三、损耗 损耗由供方承担。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费用负担:

  1、 交货地点: 需方委托收货人:

  2、运输方式及到达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运到需方指定的施工场地,运费、上下车费由供方承担。

  五、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运输。

  六、产品的`交货期限: 供方必须保证产品供货日期及质量,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供货,供方严格按需方通知分批送货。

  七、货款结算方式:不付预付款,全部货到需方工地初验合格七个工作日付给实际总货款的70%,整体工程竣工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经需方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再付25%,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需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结清质保金。

  八、验收方法:

  1、供方送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准用证等全套软件资料。

  2、货到工地,供需双方按约定质量标准和要求共同初验,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赔偿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验收。

  4、需方工地验收代表:赵xx、任x

  5、验收或使用后发生质量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鉴定,按鉴定结果处理。

  九、质保

  1、质保期:自整体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后需方在最终验收合格的文件上签字次日起________年时间。在质保期内,若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由供方自费拆除并安装优级产品,并承担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质保金额和支付办法:按合同总价的5%作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需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____日内付清质保金。

  3、质保金不计利息,供方赔偿义务不受质保金额的限制。

  十、违约责任

  1、 供需双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

  2、供方不能交货,按总货款的5%偿付需方违约金,并退还已收需方货款本息。

  3、供方逾期交货的,按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损失费用。

  4、若供方所交产品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供方自费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因此造成的逾期按逾期交货处理,供方不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5、需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总货款5%的违约金,但供方收取的货款本息应在____日内返还需方。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供方二份,需方四份,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结清合同价款后自然终止。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为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需 方

  单位地址:

  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________年____月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

  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关于买卖合同15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

  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 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

  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 年 月 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 ,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 。

  第三条:付款方式

  采取一次性付款;

  或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时间:_____ 。

  第四条:房屋实际交付时间_____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在此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提前交房。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产权过户时间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办理产权过户,具体方式如下: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的状况

  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承担

  房产过户前的水、电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物业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在房屋过户之前前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准备办理过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如因甲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甲方违约不办理过户的,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总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乙方违约不协助办理过户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腾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如乙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房价总款(银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未交付房价总款或拒绝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第十条:定金条款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价款时实际充抵。

  本协议共 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时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05-15

买卖合同05-03

买卖合同06-04

地产买卖合同01-25

农药买卖合同01-27

股份买卖合同01-27

简易买卖合同02-09

精品买卖合同02-10

肥料买卖合同02-08

电梯买卖合同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