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18 01:56:5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1.2土地使用权证号:,房产权证号:,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3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税费承担

  6.1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6.2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八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9.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9.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9.3

  第十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二条产权转移登记

  12.1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12.2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卖方份,买方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联系住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乙方现购买甲方转让车位 个,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车位具体购买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1、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愉景华庭』地下 号车位,车位大小及位置编号以车位现状为准。

  2、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购买车位以个为准,不按面积大小计,但维修基金需以房产局实测面积交费。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有偿转让费。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上述车位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三、交付日期

  暂定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逾期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期交付车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车位有偿受让费利息;如逾期十天甲方仍未交付车位,甲方应支付车位有偿受让费0.1%的违约金给乙方。

  五、 使用权限

  1、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所受让车位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对此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乙方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该车位为机动车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作他用,不得用任何材料在车位上进行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内部设施和墙体结构,因违规而导致乙方及其他住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电费、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

  4、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个50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六、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七、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核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核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2、墙体。

  3、防水。

  4、墙面、地面。

  5、门窗、五金件。

  6、电梯。

  7、消防设施、设备。

  8、通讯设备。

  9、供冷热系统设备。

  10、二次供水设施。

  11、电器插座、开关、管线。

  12、精装修。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多规格钢材如下。

  注:

  1.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施工需求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时,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索赔。

  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于施工现场的交货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含材料自身价值应缴纳的税费)、运杂费、拟获得的利润、除材料原价外应缴纳的税费及各种风险。

  3.综合单价中材料原价为可变价格,其他价格为固定价格。综合单价由可变的材料原价加固定的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组成。运输费及其他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做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实际价格按双方每月或每批确认价格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

  4.综合单价中材料原价的确定: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的供货通知单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为确价日期;材料原价以确价日期当日,厂家在钢铁网的挂牌价按报价时的比例上调或下浮。

  5.具体钢材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材、型钢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但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5%。

  2、各种规格钢材的具体型号、规格在供货通知单中明确。

  3、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1)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材料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2)乙方应在钢材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3)项目施工期约为:个月。钢材供货期为20X年6月25日至20X年6月25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甲方位于乐至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承担装、运等费用并送货至甲方工地内指定的卸货地点,甲方负责卸货。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

  4、包装要求:钢材应捆扎;钢材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材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过磅计量。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联,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材,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材料,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钢材的现场验收应由乙方指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材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材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需在每月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用量计划,每批次供货计划于材料进场前天(日历日),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每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天(日历日)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如该批次计划的钢材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材料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甲方需求的钢材乙方应在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天(日历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乙方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材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材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材料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项目钢材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材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钢材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材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及提货时的过磅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材料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3、当钢材的质量或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除按本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外,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钢材在甲方工地的交接;

  5、乙方应负责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所要求的包装或防护,该包装或防护应足以防止货物在交货前发生损坏或变质。如有发生损坏或变质,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6、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的货物是合同所规定的品牌,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免受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7、在甲方完成钢材计量并签字前,货物及其应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负责。

  8、自甲方完成钢材计量并签字起,由甲方负责保管,但这并不能免除乙方因钢材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结算确认和支付

  1、合同结算的方式:甲方委托项目部对本项目钢材的实际需求与乙方进行结算;

  2、本合同执行乙方先供货,甲方后付款的方式;钢材价格包含了钢材采购、仓储、运输、装卸、送货落地、税费等一切费用,其单价为综合单价。

  3、本合同结算周期为:1个月(自然月),即从每月1日至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4、采购合同的结算与支付: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核对确认的每个结算期内的材料签收单数量,以及计算的货款金额进行结算。钢材供应完毕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供应钢材的最终结算,确定供应的总货款;

  ⑴每一结算期内,结算金额经双方确认起算7天(日历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每次结算支付材料货款的75%,余下20%的材料款于三个月内支付。甲方不及时支付,乙方有权拒绝供货。

  本合同价格为三个月内支付完货款的价格,如甲方现款支付,每吨下浮元。

  各期预留的材料质保金将在项目最后一批材料供应结束时,经双方最终结算确认后,由项目部随最后一批材料款一并结算付清乙方。

  ⑵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计量支付、暂扣款项(如材料质保金)支付均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无特殊情况下,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银行账户或委托支付;(3)质量、交货期限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5、发票的提供:

  ⑴每期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暂定结算金额,全额开启发票给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如未提供,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年度终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部当年所有结算的全额合法发票;

  ⑵乙方应对提供的发票真实性负责。如提供非法发票,情节较轻的,甲方有权将该行为予以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所有经济事项中的投标或参与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行为报送税务机关;

  ⑶如因乙方提供非法发票,导致甲方产生了税务风险或经济处罚,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⑷本合同可采取普通含税材料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两票(或者一票)方式结算。其中,材料销售发票由乙方开启,运输费用的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在乙方提交材料销售发票时一并代为转交甲方或甲方项目部。

  (5)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或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收货(含卸车不及时、便道不畅通和仓库容量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自然天气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按规定收货,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供应材料造成的甲方停工、窝工、返工等(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日相当于逾期货品价值‰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在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经初步检验,甲方发现货物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并立即免费予以更换,甲方无保管义务。如乙方怠于运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逾期交货的,若逾期3天并且不影响甲方使用的情况下钢材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超过3天,逾期交货部分的单价按照每吨每日降低20元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7、乙方逾期交货而甲方解除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8、交货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地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乙方均应在3日内予以免费更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按本条第6款约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9、若乙方交货钢材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及钢材金额十倍的违约金,双方合同就此终止,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10、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履行期限的变更

  如本项目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变更引起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期限的变更,免除双方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2、自然终止

  乙方已按甲方需求,将合同货物全部合格地交给甲方,并完成本项目的需求供应,甲方根据乙方供应已全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材料货款,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合同各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内任务,可即时中止履行或自动延长履行期。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仅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防疫限制、禁运。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各方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1、乙方报价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和承诺的事项,将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织部分;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另立补充合同或协议;

  2、就本合同有关事项,任何一方按照下列地址送达、寄送通知等法律文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另一方。任务一方变更下列联系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联系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前,按照下列地址送达、寄送通知等法律文件,仍然视为有效送达。

  需方:(甲方)供方:(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6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每一种定金都不能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高低呢?

  关于解约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法院才会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关于迟延付款或交房的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者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xx]43号),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由此可见,在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仅是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同样需要负举证责任。

  当然,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上述批复并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情形,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非贷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并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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