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12-03 21:22:3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买卖合同范文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热门】买卖合同范文5篇

买卖合同 篇1

  买卖合同编号:

  合同立协双方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厂房出售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厂房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弄(新村)______支弄______号______号厂房平方米,土地面积___ 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为准。

  二、厂房价格: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成交金额(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支付总成交金额的 %即 元(大写);

  (2)余款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后日内结算并给付。

  2、分期付款

  (1)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____年___月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 __万元(大写);

  (3)其余房款应在产权证由甲方变为乙方之后日内结算并给付。

  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五、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于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于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水

  (2)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电

  4、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六、其他费用

  1、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由乙方承担;

  3、电费按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七、其他规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3、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4、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必备的简易棚手续。

  5、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6、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7、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10、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和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合肥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出卖方):张小虎

  乙方(购买方):我我我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将其位于平旺乡马营新村十里河林场以东水渠两旁所有柳树及马营新村十里河大桥低以南水渠两旁所有柳树共计40棵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3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约定收取乙方购买柳树押金5000元人民币及货款。

  2、甲方承诺有出售上述柳树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 为乙方提供采挖树木的便利条件,负责处理采挖、运输树木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及各部门、村委、人员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采挖、运输、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租凭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甲方收款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法字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自行采挖树木,所挖产品均归乙方所有。采挖开始时,付给甲方押金5000元,采挖过程中每运走3、5棵柳树付给甲方相近的款项3000元,收尾时与押金一并结算.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张小虎 (手印) 联系方式:13703520709

  乙方(签字):我我我(手印) 联系方式: 00000000000

  二0xx年四月22日

买卖合同 篇4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集体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 ,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 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 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 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 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 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 ,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 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

  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

  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 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第一条家具名称(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自提;()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承担。交货时间: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

  第五条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地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定金: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_____%的违约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章):_____买方(章):_____主办单位(章):____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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