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4-02 20:44:4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买卖合同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买卖合同9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节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出售位于德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人为__________);产别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储藏室)______平方米;车库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附属设施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抵押、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经济纠纷,并如实陈述房产权属情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产具体状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整。 此房总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

  为保证房产买卖交易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将交易资金按如下方式进行划转:

  (一) 定金

  乙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自行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二) 房款

  乙方在房产过户前一次性结清甲方房屋全部价款,甲方收取全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一)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房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前腾出本合同房屋并通知乙方验房,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钥匙交给乙方。自交付次日起,房屋及配套设施物品损坏或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三)若甲方按照第五条逾期30日内仍不履行交房义务,乙方将行使房产所有权。

  (四)若乙方按照第三条约定逾期30日不予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五)甲乙双方决定延期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协议书,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银行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七、其他约定事宜:

  八、如果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第七条约定为准。

  九、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在签署本房屋买卖合同前已通读全文,并理解其含义,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执行。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变,对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为了适用于这种改变,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 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XX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三条结算方式:□即时结清,□定期结算,每_____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________。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3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X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二手房售房合同范本,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买二手房合同范本,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二手房卖房合同范本,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应书面通知甲方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二手房买卖协议范本,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二手房交易合同范本,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志昂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红砖卖给乙方,具体事宜协商内容如下:

  一、 乙方定购甲方红砖砖价为0.32元(包括装、卸、运费)。

  二、 乙方付款方式:拉到15万付款一次,在10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 甲方红砖质量和标准要符合乌兰察布市质检部门的检验标准。

  四、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地的`正常用砖,不得因没砖影响施工,因甲方没砖影响乙方施工,甲方必须负乙方的误工损失。

  五、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正常卸砖条件,中心地条件,不能正常运砖造成乙方工地没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 以上协议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后果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间),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变更相关过户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 证号: 身份 证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9

  出卖人:合同编号:1306T001

  签定地点: 北京

  买受人:签定时间: 20130603

  第一条:标的物、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产品说明书要求执行。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交付之日起自然存放两年内不发生性状改变。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量办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受人指定地点 。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运输方式,运输费、装卸费均由出卖人负担 。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按本合同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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