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09 12:17:5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买卖合同合集八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热门】买卖合同合集八篇

买卖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履行期限: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注:第一次供货时间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符合国家标准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所有要求,并且还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条例等。其中部分指标为;进场验收标准稠度用水量不大于28%,胶砂流动度≥200mm,细度80μm方孔筛选余≤5%,比表面积在330-380m2/kg之间,P II 42.5R的28天强度不小于50Mpa,PO42.5R不小于48Mpa。

  第四条 交货方式:买卖合同1、乙方负责把水泥运输到指定料仓,运输费及卸船等一切费由乙方负担。

  2、甲方应提前小时将供货要求,供货数量以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要求将水泥发运抵交货地点。

  3、甲方如用水泥量特别大时,甲方要提前36个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送到甲方仓库。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每次货到甲方搅拌站后应通知甲方材料员,由甲方材料员组织本公司试验室技术员进行进场抽检,并同时封存样品,检验人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抽检验收合格,由材料员及检验人员同时签名确认后方可卸货,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确保本车或本船货物的质量一致,在卸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卸货,已卸下的货物,按第五条第1点处理。

  第五条 验收方式:

  1、甲方实验室(质检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对乙方交付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查,若检查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作降价处理或直接无条件退货。如果双方对水泥抽样检查结果有异议时,由甲方所在地的质检部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甲方把水泥出厂检验报告及水泥合格证交给甲方材料员后,甲方材料员方可在乙方送货单上写明收货日期及收货数量,并签名确认。水泥的28天检验报告也在水泥发送至甲方之日起35天内补齐。

  第六条 计算方式:乙方必须提供磅码单,甲方也独立过磅,如双方的偏差超过3‰,甲方以最低数量的为最终收货数量。如乙方有异议,双方可到第三方公磅进行复称,复称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七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结算方式,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使用量,于每月2日对上个月的单,每月7-10日结账。

  2、甲方以银行承兑支付70%货款,现金付30%。

  第八条 风险条款:

  1、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水泥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因水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无条件退货,在此情况下,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价格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市场的价格有波动,水泥厂应以书面调价函的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新价格执行。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已供应的货物按市场最低价结算,其中降价的'差额部分,乙方应赔偿甲方双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卸货所需的现场条件,并予以配合。

  2、甲方根据需要,可随时对乙方交付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 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交付水泥,因乙方拖延供货致使甲方生产中断,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保证按时付款,逾期之日起乙方将按拖欠货款数额0.8‰每日计收滞纳金,乙方并有权停止供货。

  4、乙方交付的水泥品种、规格、质量等若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降价处理或直接退货。若延误甲方生产或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及签约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它条款:①双方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约人身份证复印(需核对原件)②乙方应当提供本合同水泥质量合格证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等品的各项指标证书。③乙方应当提供本保证本合同水泥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抵押担保。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水泥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

  第十一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权利与义务为甲乙双方享有与承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的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以下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买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特向甲方购买福田雷沃挖掘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第二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三条 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生产标准(详见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 产品验收:乙方在提机时标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核对标的物型号规格及随机品(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保修卡等),如有异议应在验收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

  第五条 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及地点:以现金结算,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地点 。

  第六条 标的物保修:整机三包期限自乙方提机日起按福田雷沃厂家标准(详见“三包信誉卡”)保修一年或标的物使用20xx小时(以先到为准);标的物装用破碎锤的,整机保修应遵守福田雷沃(关于使用液压破碎锤的责任规定)减半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包含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对标的物正常的保养、维护、维修故障的时间;如果三包期限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认为通过维修能恢复时,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同时在保修中耗用的'合理时间乙方不得主张为误工等要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超出保修期限后乙方不再享有保修权利,但乙方可以视情况可以提供有偿售后服务、配件、运输、要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2)乙方承诺:如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乙方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一切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执两份,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同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利益、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就乙方向甲方供应门窗及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 产品的名称、主要材料、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

  (一)产品品牌:

  (二)产品名称:门窗

  (三)主要材料:

  (三)产品单价:

  (三)产品总价:

  门窗材料:; 门窗油漆:;

  门窗颜色:同甲方提供给乙方料头为准 ;

  窗五金: ;

  密封胶:;密封胶条: ;

  玻 璃: ;税 金:。

  (三)门窗规格型号:

  门窗规格型号见附件《门窗窗型图》。甲方向乙方详细说明了设计意图,乙方对门窗分格及面积进行了核定。门窗样式按甲方签字确认图纸为准。

  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门窗樘数和面积如有变动,(对照附件设计图纸)最终核算按照洞口面积和樘数计算。

  二、 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安装

  1。 交货及验收地点:

  2。 运输:

  3。 安装: 乙方负责安装

  三、 付款方式:

  1、合同正式签署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元作为订金(大写 );门窗到货时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 元(大写 );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5%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质保一年,付5% 。

  其它:

  1。 货品乙方按照规定日期完成。

  2。 任何承诺或协议都需要双方明确的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四、 维修服务:

  整窗保修一年,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属产品本身的损坏发生费用由用户自理,一年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进行终身维护,发生材料费用由用户自理。

  五、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双方共同承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征得有关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一)甲方:

  1。 甲方若无故中途退货(乙方保证按照双方确认的样窗标准进行生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50%的'违约金。

  (二)乙方:

  2。 乙方需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合同要求,甲方同意安装乙方产品之日起即视为验收合格产品。

  3。 若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中的产地来源、质量要求等,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纠纷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 合同生效:

  1。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对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补充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具体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法律的该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合同行为,都应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买卖合同 篇5

  卖 方: 徐xx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联系电话:

  买 方: 蒋xx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 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首南侧 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甲方出售房屋属 私有产权 房,用途 商业 ,结构 钢混 ,总层数 4 层,间数 间,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祥见附件1:房产证及房产证平面图复印件)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甲方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有任何债务纠纷。乙方有权在交易前查档,验证该房屋权属。

  第三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内附属设备等 祥见屋内设备清单 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含装修、屋内设备和公共维修基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

  第六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甲方负担,契税、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担一半。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第八条操作程序办理该房屋买卖事宜。

  第八条付款和权属转移具体程序:

  1、为了确保交易资金安全,除少量尾款可以直接现金方式支付外,购房款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接受房款的: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房屋交易进度分三期支付房款。

  2、本协议签署之日 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对甲方的房产证查档验证。查档验证通过之日,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总额 %首付款,即 元人民币;

  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房产证原件以及办理权属转移所需的买卖合同、税票、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4、乙方取得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总额 %,即 元人民币

  5、房屋尾款 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于XX年 月 日之前付清。

  乙方根据付款进度将售房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条。

  第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房屋产权有问题不能过户,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

  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

  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

  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买卖合同 篇7

  需方: 供方:

  合同签订地址:南宁市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供需双方共同商议,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共求发展的原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需方订购的陶瓷产品供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供货时间:签订本合同后供方及时组织货物,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完成第一次供货。以后按工程进度要求供货。

  三、质量要求:供方按厂家优等品供货,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产品资料。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费用负担:汽车运输。供方负责货到需方工地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其它费用由需方负责。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供、需双方现场验收人员实际验收的`供货产品规格、数量为结算数量。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根据合同的产品规格、数量,按国家GB/T4100-1999陶瓷砖标准验收。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当场与供方商谈更换,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时需方向供方预付本合同总价款20%作为定金,剩余货款按每次所到货的实际数量全部进行结清。

  八、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首先应本着友好、公平、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供货完成,货款结算之日。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8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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