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2-03-30 15:01:2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笔迹鉴定申请书汇总五篇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笔迹鉴定申请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笔迹鉴定申请书汇总五篇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资料: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__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资料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构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能够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构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职责,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________人,身份证号: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xx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中的签名‘陈**“三个字该签名笔迹系陈**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具体化)上的`签名”陈**“三个字确系由被告陈**本人所签。由于在20xx年*月*日下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拒绝承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上的签名”陈**“三个字是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申请书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确认陈**欠申请人借款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县窑沟乡马路塔村

  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13604715164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xx年5月2日与20xx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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