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

时间:2023-01-08 18:22:57 转让协议 我要投稿

【精】房屋转让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房屋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1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xx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栋单元层号。

  二、计价方式

  按建设面积计算,住xx房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合计元;单价元,合计元,总金额为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元整,买方必须签合同后天付元整。下余房屋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采取的'措施。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所购的住xx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

  五、装修标准

  墙、室内、顶均为普通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所有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使用权归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房屋转让合同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周口日报社、周口日报社印务中心集资建房,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住宅小区____幢____单____元____层____室,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阁楼、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为____幢____单元号,面积暂计为____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除原价外,分期支付给甲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当日由乙方支付指标转让费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整(¥____________元);甲方应提供所有前期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手续、缴费收据,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钥匙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转让费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3

  出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房权证(_____)字第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_____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抵押贷款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4

  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身份证号码

  合同双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物业地址:卖方自愿将位于湛江市 区 路 号 房一套以及配套车房一间(以下简称该物业)。房地产证号 ,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平方米(以房管局查丈核实面积为准),该物业按套及车房出售给买方。买方已对卖方所要出售的物业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物业。卖方按该物业现有的不可移动的装修及设施标准交予买方使用。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方办理有关交易过户手续。

  二、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有完整处分权,并保证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买卖双方议定该物业的成交价为 元(大写)

  四、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发生的一切税费。①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需付税费②卖方承担所有税费③买方承担所有税费。④经纪方包干,税费及中介费 元(大写)由买方/卖方支付,盈余归经纪方所有。不足由经纪方支付。,交到经纪方,多还少补。在办证过程中,如果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应交的税费进行调整,负责缴交税费方必须按新规定的税费进行缴交,任何一方拒绝按新标准缴交税费造成本次交易失败,按本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五、卖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地产的杂费(如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管理费等)。若卖方交付该物业前未能付清有关杂费,则卖方预付 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过户手续。

  六、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1、元(大写)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作为定金,暂由经纪方代管,该笔定金在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时由经纪方转交给卖方。卖方须将该物业之房产证原件给经纪方,买卖双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所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

  2、余款

  七、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购房款后,当天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卖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买方交付相当于该物业全部购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八、违约责任:买方中途悔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卖方中途悔约,卖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买方,另给付买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九、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一方须即时付给经纪方 元(大写),作为赔偿经纪方损失。

  十、违约方负责支付对方及经纪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

  十一、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时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作为本次交易的一份办证资料,一切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十二、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买、卖、经纪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卖方、经纪方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争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卖方: 买方:

  见证方:

  经手人: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并遵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店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_市_____路______号的______________,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乙方应收甲方万元转让费,不另计价。

  三、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四、特约事项: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

  五、本契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

  时间:

  乙方(签名):

  时间:

房屋转让合同6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车库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方式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套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币]

  总金额(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鉴定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交付时,权属证明过户后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一并交付给乙方。2)其他方式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息按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

  若乙方在_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_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拖欠任何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转让该房屋之前,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房屋权共有人同意。(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积极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__天将乙方

  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后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嘉兴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及契税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定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7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8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8月31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房屋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房屋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房屋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房屋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房屋,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房屋,按甲不按时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房屋,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房屋,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房屋,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年__月__日

  丙方(签字)___年__月__日

房屋转让合同9

  转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万元(人民币)整,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时,支付万元的定金。

  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房产证同时,由乙方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在房屋定金交付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在办理产权证和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水、电、气、暖等安装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具体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座落于______省_____县______路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四至界限: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

  4.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该房屋租赁情况该房屋现在系出租的,卖方明确承诺上述承租人已经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 ________亿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 ___元整。(每平方米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房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____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若乙方在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

  (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__________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

  (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5万___元。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当日,甲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乙方给予积极协助。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二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万___元整。

  第九条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十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本保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数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11

  转让方(下称“甲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甲方所在单位_________(下称“______”)目前通过向职工筹集资金,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甲方符合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有权在房屋建成后购买其中的一套房屋,具体房号为栋单元号房(下称“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房的转让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根据甲方与______签订的《集资购房合同》(下称“《购房合同》”),______目前目中的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房。

  该房所在土地为___________性质,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米。该房包括_____房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__卫,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具体以房产证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交易方式

  2.1双方约定在该房建成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由甲方将该房立即转让予乙方,并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照《购房合同》向______支付购房款及向甲方支付转让手续费(指标费)。2.2该房预计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成,该房建成交付使用后,甲方先以自身名义办理房产证,将该房登记在甲方名下。

  2.3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允许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时,甲方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

  2.4自该房建成并交付后,该房立即由乙方使用,且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5在该房符合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资金使用安排,以自身的名义将该房抵押借款,贷得资金用于乙方支付购房款。该笔抵押借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第三条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分为购房款和转让费两部分。购房款为按《购房合同》所列的_______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为_________元,由乙方通过甲方向______支付;转让费为_________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购房款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房屋的建设进度向______支付,支付款项后的收据等材料交由乙方保管。

  4.2转让费由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如下:

  第一期:甲方双方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转让费,即_____元;

  第二期:该房登记在甲方名下且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转让费,即_____元;

  第三期:甲方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转让费,即_____元。

  4.3甲方收到每期付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甲方为______的职工,具有参加______本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资格;

  5.2甲方转让该房给乙方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在单位______的同意,此次交易除尚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集资房上市交易的要求外,不存在其他障碍;

  5.3该房权属明确,甲方为该房的唯一产权人,在房屋建成后将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不存在法律及其他方面的障碍;甲方有配偶的,应确保配偶亦同意本合同项下条款,并要求其在本合同中签名确认。

  5.4该房在交付给乙方使用时,应当已通过房屋的综合验收,不存在房屋质量等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

  5.5甲方参加的______本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已履行了报建等所有必要手续,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该房不存在被界定为违章建筑或因其它原因而被拆除的风险;

  5.6甲方同意与乙方一同寻求并实施最优的'交易方式,以尽量降低本次的交易的费用。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向乙方收取该房的转让费;

  (2)该房建成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该房上市交易时积极协助乙方将该房过户到乙方名下;

  (3)在该房符合抵押的条件下,以自身的名义将该房抵押为乙方贷款;

  (4)除前述为乙方的利益而将该房抵押外,不以该房为自身或第三人的债务、行为提供担保;

  (5)自该房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该房完成过户到乙方名下期间,该房交由乙方免费使用。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积极办理抵押贷款事宜以及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自该房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该房完成过户到乙方名下期间,乙方免费使用该房;

  (3)向甲方支付该房的转让费,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以甲方名义向甲方所在单位___支付购房款;

  (4)支付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具有参加所在单位本次集资合作建房的资格、甲方所在单位不同意该房转让、甲方并非该房唯一产权人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即_______元。

  7.2如该房未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登记在甲方名下且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即______元/天的违约金。

  7.3在符合办理抵押贷款及上市交易的条件的,基于乙方的利益,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抵押贷款及过户登记事宜。如甲方怠于配合且经乙方两次书面催告仍无改善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即_______元。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还需赔偿乙方的该部分损失。

  7.4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非为乙方的利益,以该房为自身或第三人的债务、行为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即_______元。

  7.5如该房与甲方向乙方所描述的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面积、坐向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即_______元。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还需赔偿乙方的该部分损失。

  7.6该房在交付给乙方使用或过户登记在乙方名下时,若房屋当时未通过验收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房屋使用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购房款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

  7.7如该房因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或因其它原因而要拆除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购房款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相当于转让费两倍的违约金。

  7.8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每期转让费的,每逾期支付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需支付转让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8.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9.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9.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必须解除。

  9.3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后视为送达。本合同被解除后,不影响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因对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再行协商,订立补充性文件。由双方再行协商订立的补充性文件生效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安置房位于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必须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拆迁及其赔偿所得以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卖出房屋以前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押金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协议的解除时,甲方必须先征得乙方同意,且甲方应按照解除协议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的两倍返还乙方购买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共三页十项,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车库: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

  第二条权属情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出卖人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应违约责任。

  (五)出卖人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第三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介费人民币元,签约后付50%;买受人拿到房地产证后付50%。中介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据。如交易失败,中介方应退回所有中介费。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二)在出卖人收款时出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的条件下,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为:

  1、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后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整。除定金外签约后应还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如在房屋过户时该房被司法机关查封;则出卖人应立即返还该_______________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2、双方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后,买受人支付出卖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3、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支付出卖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该款直接汇入出卖人的帐户:_________________。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在买受人收到银行的贷款5日内,将人民币万元直接汇入出卖人的上述帐户。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所有责任。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信费等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配套费的账面金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欢迎您访问,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签字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本资料来源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及汽车库等所有钥匙和其他物品:

  防盗门钥匙;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水IC卡,电IC卡,气IC卡;有线电视交费凭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如逾期超过10日,出卖人应当按照累计已收款项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如逾期超过10日,买受人应当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如发现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立即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应当在收到定金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逾期未迁出的,自逾期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协议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协议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房地产过户时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14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

  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租赁期限、续租

  1、甲方将其坐落于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业”详见附件红线图)租赁给乙方经营连锁超市。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年 个月,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乙方的免租期,即租赁物业自 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免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3、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租赁物业的,应于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条 租赁物业的交付及改造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物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权证明合法有效;

  (2)租赁物业通过消防验收;

  (3)本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齐全;

  (4)租赁物业无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违章建筑等)。因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物业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双方确认,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效力。

  2、租赁物业的交付时间为 年月日,若甲方交付时间延后,则相应的免租期、租期也相应顺延,甲方交付时间延后一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物业交付应当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若乙方进行的装修或改造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该物业的年租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

  2、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前将租金一次性交付到甲方下述指定的账户: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甲方变更指定帐户的应在乙方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应于乙方每年租金全额付款前5天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因甲方提供的相关税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乙方有权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租金、费用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提供租赁发票的,乙方有权暂缓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约定的租赁发票为止。

  4、合同期内,甲方承担因出租租赁物业而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5、电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KVA供电量。租赁期间,甲方同意将用电户名过户给乙方,电费由乙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6、水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生活和消防用水。甲方同意将用水户名过户给乙方,水费由乙方自行向供水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租赁物业及土地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知晓乙方租赁物业的用途为开办超市,甲方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要求可以用作开办超市。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物业进行部分转租,整体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甲方应对房产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物业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提供的租赁物业及设施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情况特殊、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款所述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下年度的租金中扣除。甲方对房产及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营业不受影响。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物业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4、甲方须全力提供乙方经营、设计、装修或改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包括水、电增容)、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等业务,不另行收费,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如甲方要转让或抵押本合同项下房屋产权,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保证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

  6、由于租赁物业或所在大楼(包括配套设施)本身的建筑质量问题而使乙方人员(包括乙方工作人员、进入乙方租赁物业的顾客或其它进入场所的人员)

  或财产受到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7、甲方与第三方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乙方概不负责。若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理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8、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门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铁、甲方或第三人进行装修、维修等)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在租赁物业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物业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4、乙方除经营超市所需外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毒有害或爆炸物带入租赁物业。

  5、租赁期间,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租赁物业时产生闲臵面积,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做法:

  (1)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予第三方,如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无条件承接乙方在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2)将租赁物业部分归还予甲方,甲方应从原租赁费用中扣减相应租赁费用。

  6、租赁期间,乙方有权指定乙方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乙方股东有持股关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应予认可和协助。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

  3、若发生市政、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租赁物业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或商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如遇政府部门规划、让道, 拆迁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因租赁物业被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或赔偿费用中,涉及乙方的投入、装修、搬迁、设备设施、员工安臵等补偿或赔偿的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若地方政府未在在补偿或赔偿标准中列明明细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乙方上述项目的补偿或赔偿费用。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租赁物业因甲方原因有债权纠纷或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秩序的;

  2)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性质变更手续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开业的;

  3)甲方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未改正的。

  甲方违约,乙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达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外整体转租的;

  乙方违约,甲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7、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

  第七条 租赁物业的归还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日前将商品、设备、装修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拆除或取回乙方(但乙方安装的消防设施、自来水管等镶嵌在房屋墙体内不可移动物品不得拆除)。甲方应按乙方当时租赁物业的实际状态收回租赁物业。甲方拒绝接收的,乙方可通过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腾退房屋,甲方对此不持异议。自乙方腾退之日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房屋,租赁房屋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乙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特别是租金和含有乙方财务资料等条款)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如乙方超市的营业额等)。

  2、本合同最终的签订地为 。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房屋转让合同15

  甲方(售房者)

  乙方(购房者)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x》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三、转让原因

  因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剩余款项,特将盛世花苑转让于乙方。

  四、房屋情况

  乙方购买房屋位于x县xx小区x楼x单元x号房屋,建筑面积xx㎡,附属地下室xx房号,面积x㎡。

  五、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购买价总金额为xx元,已首付开发商总房款百分之六十

  六、付款方式:

  ①乙方预付甲方定金(已支付)

  ②办托手续后交付甲方房款

  ③甲方欠开发商

  余款及地下室房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

  七、因甲方将收据丢失无法向乙方提供缴纳开发商收据证明,现乙方特向甲方要求开发商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甲方已将首付款交给开发商。如若以后找到收据,此收据无任何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证件移交,甲方须在乙方支付房款后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房款收据及户主变更申请书等证件。户主变更手续办妥,双方完成经济手续,转让交易完成。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发生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

  十一、本协议一式份,由各持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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