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时间:2022-03-29 16:59:36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销售合同合集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销售合同合集6篇

销售合同 篇1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借贷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销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及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一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乙方按照甲方计划独立完成销售部的组建和员工的培训工作,并建立全面完善的销售管理机制。

  乙方销售各种商品应当按照甲方的价格规定进行,乙方对其销售的商品享有经理打折权。

  乙方承诺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聘用期限自 年 月日(以实际到任时间为准)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办理续签聘用协议。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或不履行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协议期内乙方如有正当理由需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

  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结清款项方可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解除协议应当支付聘用期间甲方投入的培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除有权扣发乙方应得薪酬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作报酬

  1.乙方工作报酬执行佣金提成制,乙方每月完成业绩以上,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业绩总额 %计提成,并于每月30日以方式发放给乙方。

  以上提成具体计算标准为:根据乙方享受的经理折扣权,乙方所订包房不打折的情况下以 %计乙方提成,超消费折可按超低消费以后总额 %计乙方提成,超消费 折视为无提成销售(此种情况需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包括赠送酒水食品等)。

  2. 乙方每月业绩完成 以上,甲方可以为乙方免费提供一间请客房(酒水为指定酒水)。

  3. 乙方销售业绩完成 以上,享有将甲方指定酒水赠送给其所订包房的权利,如乙方销售业绩低于 ,其所订包房需要赠送酒水的,乙方只能按照甲方规定的该酒水成本价自行购入赠送。

  三、工作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任职期间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乙方的佣金提成中包含应为乙方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并由乙方自行到保险机构完成缴纳。

  五、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经甲方两次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甲方损失的。

  2.乙方连续三个月没有销售业绩或销售业绩不足 元的。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 乙方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双方义务

  1. 乙方必须每月参加公司的经营总结例会,乙方及其带领的团队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业务职能、工作安全及各种规章和社会法制培养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以上各项教育,并定期接受公司考核。

  3. 乙方的订房一律按甲方的规定进行排房,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因乙方擅自调整排房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因工作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应按照甲方的协调方案解决,如乙方不顾甲方的协调,擅自采取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上岗必须着甲方所指定的工作服装,服装必须保持整洁无破损,随时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以保证甲方的整体形象良好。

  6.乙方必须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誉等进行任何活动,如违反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本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向甲方交回所有相关的资料,并完成各项工作的交接,不得留存其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客户资料。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当年乙方已经获得的提成总额的20%。

  八、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聘用协议发生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年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了使北京宝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迅速打开市场,增加经济效益,特聘请乙方为市场专员。经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特聘乙方为北京宝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场专员,主要负责 省 市的市场营销工作,根据甲方董事会通过的.营销方案执行营销的权力,甲方不能干涉乙方正常销售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营销策划方案,提供保障支持,乙方负责实施,达到营销目的,促使完成销售任务。

  3、甲方制定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4、甲方在聘用期内,按国家对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执行,所需的费用按规定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认真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销售工作,并协助公司培养营销队伍,负责 省 市的主要销售工作,树立企业形象,为宝玛特打造样板市场。

  2、乙方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营销制度及财务制度。

  三、销售任务

  第一年完成销售任务万元;第二年完成万元;第三年完成万元,以到公司财务帐为依据。在销售过程中按

  公司制订的价格政策统一,不得随意低价或抬高价格。

  四、报酬及奖罚制度(基本工资+提成+奖金=乙方的报酬)

  1、甲方给乙方基本月工资为元。按月发放,三个月内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甲方的工作和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辞退乙方。

  2、业务提存按分管市场销售总额提取1%。

  3、奖惩政策:第一年当阳市场完成销售任务不低于300万元,如不能完成销售任务,业务提存取消;完成300万任务按1%提存;超额完成300万元以上部分提存增加为1.5%;次年按年任务依次类推不封顶。

  五、合同时间暂订三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则甲方必须与乙方续签,反之,甲方另做选择。

  六、乙方开发其它市场按公司制订的政策统一执行。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相互监督执行。

  2、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申请法院仲裁解决。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 篇3

  甲方:北新集成房屋(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买方向甲方购买集成房屋,并甲方委托乙方帮助甲方完成商务谈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与就购买集成房屋相关事项提供商务谈判及相关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务资讯及其他方面的服务的范围包括:

  1、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资源与甲方进行沟通和联系,配合甲方与买方签订购买合同,并保证能按合同中约定完成购买事宜;

  2、向甲方介绍买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事宜,并将买方具体要求详细地介绍给甲方;

  3、参与销售谈判,就购买合作事项跟各方一起进行价格商谈,技术调研和技术分析。

  三、乙方负责与买方就甲方生产的集成房屋进行深入的沟通、联系和协商,对此甲方认可乙方此前所作的这些工作。

  四、甲方同意与买方签订集成房屋购销合同,并同时与乙方建立佣金协议。

  五、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次合同中提取%的佣金,共计人民币元整(RMB)。

  六、甲、乙双方承诺签约佣金协议确定之后,在重大经营方针和政策、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日常经营活动方面应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七、佣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同意佣金在甲方和买方达成签约后并在买方每次与甲方结算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业发票后,按照甲方收取项目款项相应比例分批将佣金现金转账到乙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时间以转账单的传真到乙方为准。佣金具体支付周期以销售合同甲乙双方商定付款周期为准。

  八、双方同意买方与甲方协议签署购买集成房屋协议,并结算货款,甲方不得向乙方拒付和少付本协议规定的佣金。

  九、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协议第七条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佣金总数的5%。

  十、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一经签署,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协议的条款。

  十二、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连续性,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愿意就各自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协议附件若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十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守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制定书面补充条款加以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 方:北新集成房屋(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刘贵平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 地址:

  大厦1006室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821522096008091001账号:

  邮编:100191邮编:

  电话:010-62309850-817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 篇4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提)货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签订;有效期限: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年__月__日

  需方

  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__月__日

销售合同 篇5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独家代理租赁甲方经营的项目事宜,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3、项目性质:

  4、项目规模:

  甲方指定乙方为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及租赁在国内的独家代理,以甲方名义租赁本项目商铺、住宅、车位、酒店等及其它附属配套设施。

  第二条、销售价格:

  1、租赁价格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最终由甲方确定为准。

  2、租赁价格调整计划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最终由甲方确定为准;

  3、甲方根椐实施情况有权修改租赁计划、调整价格或租赁资料中的条款,但需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乙方无权变更经甲方确定的价格及方案;如遇特殊个案,需书面专题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广告投入:

  1、乙方须在策划执行方案确定后,将详细的宣传推广计划和相应预算提交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协助配合甲方有关人员执行计划。

  2、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宣传推广的费用由甲方投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投入的广告费用应不低于本合同委托销售全部物业总租赁额的5%。

  第四条、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代理费基础佣金为销售额的 %。

  2、每月结算当月佣金的支付给乙方。

  3、代理费支付方式:

  代理费按月结算,当月代理费的结算时间,应从当月1日开始,截止到当月最后一天下午六点。结算日为次月10日。乙方需在每月3号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结算代理费明细及甲方须支付的代理费数额,甲方于每月10日一次性结清,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项目销售所需的法律批文、证照,及租赁所需详细资料。

  2、负责提供并保证工程施工进度(不可抗力除外)。

  3、负责免费提供现场售楼部供乙方使用,及现场售楼部办公用品、水、电费用。

  4、甲方派驻财务等相关人员,收取订金、定金、房款,并在合同鉴证、签定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5、负责最后确定项目的图纸、面积、建材设施和装修标准,并负责执行。

  6、负责产权办理。

  7、同意在本项目的宣传资料上印上乙方销售策划代理字样及乙方LOGO。

  8、按期支付乙方相关代理费。

  9、 每月向乙方支付 元的策划费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形成详细的切实可行的,主题定位和形象定位准确、有号召力,富有创新和个性的策划报告书(含问卷调查等技术支撑资料),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2、乙方负责制定详细的营销策划执行方案,并由项目专案小组配合甲方顺利实施广告设计,同时负责协助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准确执行该方案。

  3、负责不定期的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及竞争对手分析,并提供书面报告。

  4、提供该项目之广告宣传方案的设计,包括:宣传推广策略、媒体安排、广告创意、户外广告、地盘包装、售楼部包装、示范单位室内外布置建议、宣传资料制作等。同时协助甲方向各大报刊投放有关该项目的新闻稿及专业评述文章,并承担因未经甲方认可的宣传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保证所作设计中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内容,如由此引起他人索赔,损失由乙方承担。

  5、派遣有专业经验的销售队伍负责推销工作。

  6、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不能超越委托范围代表甲方发表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将本业务委托第三方。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满一年止。

  第八条、合同终止及违约条款:

  1、全程代理租赁任务提前完成,本协议自行终止。

  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月相应银行贷款利息的五倍向甲方加收当期未付款的滞纳金。逾期付款1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代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1周内予以结算。

  3、甲、乙任何一方如中途无理由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终止后的五天内赔偿对方违约金xx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 篇6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

  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

  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xx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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