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02-04 16:25:0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房屋买卖合同四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必备】房屋买卖合同四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卖方:(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共同购买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在东营市东营区 小区号楼 单元 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

  根据胜利油田的房屋政策,该房屋由甲方向胜利石油管理局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分期交纳购房款,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金额及进度与此密切关联。据此,双方确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如下:

  1、甲方向房管部门交纳第一期购房款为叁拾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30000元)。对于第一期购房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肆拾叁万元整(人民币430000元)。

  2、剩余购房款,均由乙方按照房管部门核算的购房款实际金额和付款进度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向房管部门交纳。乙方应在甲方收到房管部门交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后,给乙方出具购房款收条,作为乙方付款凭证。

  第三条 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在拿到房屋钥匙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房屋钥匙的.书面证明。

  自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之日起,房屋所发生的任何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房屋产权转移及税费负担

  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现行的住房管理政策,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自房屋能够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变更因素外,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给乙方,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相应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则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按印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编号: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见证方(以下简称见证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房屋买卖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房产状况:甲方自愿出售位于济南市______区(县)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_;(共有权人:________);产别: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地下室/小房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重新测绘产生的面积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格),附属设施包含: ____________

  房屋抵押、租赁情况:;

  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纠纷,并如实陈述房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及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出售的房产具体情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整)。

  三、定金:乙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整);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见证方,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并作为对房产交易安全性的`担保。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本条的第____种付款方式:

  (一)现金付款:乙方于过户当日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元整)一次性给付甲方,其中留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整)作为物业交割押金交于见证方保管,于房屋物业交割完毕后由见证方付给甲方;

  (二)按揭贷款:乙方于过户当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整)给付甲方;其中留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整)作为物业交割押金交于见证方保管,于房屋物业交割完毕后由见证方付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整),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向甲方直接支付,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或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乙方应于当日一次性补足,向甲方结清全部房款。

  五、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因国家政策变更产生新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双方共同委托的见证方提供办理过

  户所需的个人资料,由见证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过户、评估、贷款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协助其税费的缴纳;由于甲、乙任一方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缴纳税费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银行等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七、甲方保证此房产项下户籍状况为空房,如该房产项下有户口,应在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户口迁出。

  八、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 通知乙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交付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结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物品损坏或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违约责任:

  1、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如甲、乙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相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款价3‰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若甲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依前述之约定获取违约金;

  4、若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逾期15日仍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依前述之约定获取违约金;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所涉房屋上设定抵押、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总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双倍退还乙方定金,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如果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第十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或委托见证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见证本合同的签署。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共 有 人:

  共 有 人:

  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经纪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卖标的

  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其它附属面积_______(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

  二、成交价格

  该房屋之成交楼价为单价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属单价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元,(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中打“√”选择)

  a.一次性付款[]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楼款,正式买卖合约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楼价余款。

  b.按揭付款[]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_______元须在签 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c.转按付款[]

  (a)_______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收款_______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揭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续。

  (b)_______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

  (c)_______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四、税费承担及交割

  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结/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

  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结),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

  五、佣金及赔偿

  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买方收全_______元作为佣金。

  六、违约责任

  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没有任何补偿情况下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c.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买卖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

  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

  付予经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______%的.违约金。

  七、其它

  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

  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

  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各持一份。

  八、补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收到上述买方规定之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卖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签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

  1、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解释第七条“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2) 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形式上拆迁人必须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出卖人将一房二卖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期房和现房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即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即出卖人迟延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即如果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即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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