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10-21 19:51:5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6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答辩人:徐海,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证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证明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白春雨,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证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证明力高于一身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春雨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是与白春雨、白春雷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没有主张白春雷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成人员,白春雷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白春雨、白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2、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白春雷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3、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003年已经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白春雨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时并不知白春雷未满十八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证。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海

  20xx年2月16日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鉴于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位于 。

  2、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为: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该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为: 号)及相关物权同时转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元,余款于 年 月 日支付。

  3、甲方应于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三、标的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过户及税费承担

  1、过户登记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

  2、税费承担

  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五、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房屋没有抵押、出租或者与他人共有。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有关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六、乙方承诺

  1、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2、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办理或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2、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迟延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按房屋总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

  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若甲方有户口随房屋落户,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七日,乙方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0.01%收取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方:

  见证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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