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10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价款和保证金
1.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2.房屋价款乙方分_____期付给甲方,每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3.甲方银行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xx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份,见证人执份。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见证人(签章):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甲方志愿将其房屋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舍4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济宁市中区唐口镇唐人居小区东北角,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公摊)为93.9平方米,储藏室 8.66平方米,一共 102.56平方米。该房屋的用途为民用住宅,属砖混结构结构,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一层架空层。
(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该房屋出售后一年后正式办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此房屋没有房产证。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零壹拾肆元陆角整(¥:168014.6)。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该购房合约范本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建设方承诺的交房日期当天将房屋交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将已收房价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 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此中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年 月 日,在处购买的座落在白城市洮北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证号。
二、房屋价款: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18,000.00元。
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在20xx年 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壹万捌千圆整,¥:18,000.00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并按房款总价50%赔偿。
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收 据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款系: 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
(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
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
(二)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三)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四)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的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该房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签定此购房协议时,由乙方一次性将房款______元付给甲方,(在签定本购房协议时乙方已付清了房款,此协议亦作为收款收据用,)。银行贷款在签定合同后由乙方负责。
四、特别约定:因该房产暂未过户,如果过户时甲方必须无条件、随时配合乙方到房产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收到该房后,不论以后房价涨跌,双方都不得反悔,甲方更不得以房价涨跌等任何理由而不配合乙方过户。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在房屋过户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必要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以便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甲方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属违约,则应赔偿乙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应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锦城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81994元整(大写:叁拾捌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81994元应当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全部付清。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
2、由于房开商还未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甲方现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及时协助乙方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贵州省大方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6月9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104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8103430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xx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xx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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