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08-06 11:57:05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0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0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给乙方位于金川大道西路南63和65号 号的门面房,特订立如下协议:

  租用时间为 20xx 年 2 月1 日起,至 20xx 年 1月31 日止, 共 5 年时间。

  1. 租金为 陆万玖仟 圆/年。租金提前一月逐年付清,否则视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收回。前三年租金不变,其中第四年和第五年起的`租金按市场行情双方协商。水电、物业管理费、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另外收取装潢物业水电费押金壹万 圆。无拖欠费用情况下租期结束押金退还乙方。

  2. 租期内不转租他人,如乙方要续租,请在租期结束前1个月与甲方办好续租手续,否则到期终止,甲方收回移作他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3. 乙方在使用期间要保持房子原样,如要装潢需要征得甲方同意,结束租期不

  得拆除(空调除外),保持墙面整洁不乱涂乱画,室内设施等请爱惜使用,到期时如有墙体、门窗、室内设施等损坏则照价赔偿,或修理恢复原样。如果甲方在承租期内出让或转售本房需和乙方协商,乙方同意方可出卖。

  4. 乙方在租期内,经营场所内严禁烟火,随时做好消防和防盗工作,如出现火灾水灾偷盗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不得在租期内做违反国家法规的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否则乙方责任自负。

  5. 其他需求有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负责。乙方如果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甲方有权配合。如遇到特殊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6.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转让,如果转让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7.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市建设路100号***综合楼南侧东数第5、6间营业房租赁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 承租期: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共计6年。

  二、 转让费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内空调、电脑、摄像头、灯具等电器归乙方所有,租金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是16万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两次交清。20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万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内,必须保证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经营使用,因甲方个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应赔偿乙方转让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 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房屋水、电的正常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五、 该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合同。

  六、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可转让和转租该房屋。

  七、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装修事项,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和主墙,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

  八、 乙方于20xx年5月1日起承租该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债务和经营纠纷事项与乙方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20天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设备严重毁坏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回剩余房租和转让费:

  1、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如承租人继续使用,需提前一月续签合同并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出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租人___(是 / 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___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________(是 / 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___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______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____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___________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位于 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 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合同》,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 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 年 年 月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 年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 房屋总面积 原因方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 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 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 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违 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 约赔偿金。

  六、 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 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 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元给甲方作为提前解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签约日期: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 约200 平方米。

  3、该房为甲方的简装修房。

  4、甲方房屋内主要财产有 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暂定为 一年 ,自20xx年7月3日起至20xx年7月 2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住宿 使用,在租赁期间不改变其用途。

  3、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必须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30日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根据市场价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总额为 元。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上述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交付清,甲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按时收取租金。

  2、甲方对该租赁物(该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没有任何争议,保证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不受扰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2、乙方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或财物。

  3、在合同租赁期间不受其他人防碍。

  4、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按时付清电费。水费按每方4元收取,据实结算,经双方确认,水表止码为 。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承租房屋。

  3、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或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的。乙方同意所装修部分在合同解除时归甲方所有。

  3、乙方损坏租赁房屋或财产,且拒不修复或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损坏的财产。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曁共同遵守。

  一、交易房屋现状

  1、房屋位置 路 小区 房

  2、房屋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房产测量为准)

  3、房屋价格

  (1)甲方已向开发商付清全部购房款;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交易价格为 元(大写元)

  4、房屋现状 开发商已交付的毛坯房。

  5、房屋相关登记情况

  (1)该房屋已备案登记在甲方名下;

  (2)开发商正在办理房产。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的50%,即 元(大写 )。其中全部购房款的20%作为购房定金,余款为首期购房款。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当天,乙方应将剩余房款元(大写)存入 银行的共管账户。在甲方将交易房屋备案登记在乙方名下后,乙方无条件同意将共管账户中房款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收到交易房屋第二笔房款后,乙方所付定金转为购房款。

  三、交房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的第二天,甲乙双方将共同办理交易房屋交接手续。办完交接手续后,交易房屋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2、甲方应将涉及交易房屋的全部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四、特别约定

  1、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定金及首期购房款后十天内,甲方负责将甲方名下的房屋预售登记变更至乙方名下。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提供协助;

  2、如果甲方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部未能将甲方名下的房屋预售登记变更至乙方名下,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及首期房款(利息不计),本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完成预售登记备案变更后,涉及交易房屋所有相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涉及交易房屋所有相关手续均由乙方办理。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时交房,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0.1%的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交易房款20%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

  2、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0.1%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所收取乙方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在扣除定金的剩余购房款退还乙方。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3、如果乙方未付清房款给甲方,任何情况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4、房款全部付清和交房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退房或退款。

  5、合同签订后,乙方对该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及房屋质量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主张,均与甲方无关,不影响该合同的执行。

  六、其它事项:

  1、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内容。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址:

  年 月 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电 话:地址: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电 话:地址:居间方(以下称丙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1000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作经营_____区商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本次合作是基于甲乙双方对对方的信任,合作的目的共同长期合作发展各自事业,从而使双方市场不断扩大。

  第二条、商铺坐落地址、租金

  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作经营需要,该商铺坐落地址为: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标的物商铺”),租金_____元/月(与商铺租赁合同一致)。

  第三条、商铺用途

  上述商铺主要用于乙方用于经营

  第四条、合作期限、出资及分配

  1、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与商铺租赁合同期限相同)

  2、出资:乙方个人出资,出资的项目包括:

  (1)相应的商铺租金、押金,为_____;

  (2)初期简易装修费用(能使商铺达到投入使用的标准)_____元、物业管理费用_____元/月、水电费乙方承担_____元/月、维护费用等与标的物商铺相关的公共费用_____元/月。

  若为甲乙双方各自认租店内面积用作个人经营的,则各自负担相关的费用。

  3、分配:除去成本、日常开支,该商铺产生的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双方按实际分配,每月底结算。甲方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或双方用作经营所缴纳的租金);

  (2)各种管理费用;

  4、乙方聘请的人员,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各自认租标的物商铺内面积用作个人经营,具体认租的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只能用作自用而不能对方擅自转租。

  乙方首次认租的`商铺面积为_____,此部分面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放弃首先使用不得转租。

  2、若乙方方认租店内面积后因经营不善而不能继续认租的,征得甲方同意可以对外转租,转租的按照此合同继续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擅自将面积再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2、甲方不按照约定提供必备的经营条件,如水电供应、安全管理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一 、 甲方同意将自身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

  房屋给乙方有偿使用,用以商业使用。

  二、 有偿使用合同期限为__年,自_____至 _______

  _____

  三、 房租及付费方式

  1、 房租为______

  2、 付费方式:

  每___付费一次。

  3、付费时间:_______

  4、乙方向甲方付房租后,甲方应向乙方出据有关票据。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有偿使用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在合同期间若发生与产权有关的纠纷和处罚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常使用水电和单独水电表。

  3、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对有偿使用房进行装修改造。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与社区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有偿使用期间确保甲方提供的设施完好,按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缴纳水电费。

  2、乙方保证有偿使用期间确保使用房屋结构的完整,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保证在有偿使用期间不改变使用房的使用性质。

  4、乙方保证在有偿使用期间按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并做好防火、防盗以及安全工作。

  5、乙方在有偿使用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和司法纠纷均由乙方完全负责。

  6、乙方应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违法经营、无证经营。 7租赁期间,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出售房屋,须在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期满,则合同自然终止。

  2、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4、任何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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