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12-12 01:03:33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合集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合集10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三房一厅二卫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元,按年度结算。每年度乙方须提前天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停租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付给甲方押金元,作为房屋内部设施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综合保证金。等租期圆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甲方提供设施如下:空调台,热水器台,电视台,冰箱台,床张,电风扇台,沙发组,餐桌张,写字台张以及部分家具。以上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经乙方检验后认可签字生效。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电器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七、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水表:电表:燃气表:

  八、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九、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现有乙方拟租赁甲方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宾馆所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及权利保证:

  1、甲方将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曙光路48号,产权证号: ,房屋22间,共 平方米,包括面向房屋左起第二间门面(含卫生间),租给乙方经营商务宾馆。(注:甲方修建的新房共6层,每层6间 ,乙方承租三层,分别为二、三、四层,每层承租6间,旧房承租4间,楼层分布在二、三层,每层承租2间,位置分别靠楼梯口。)

  2、甲方保证对该房具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并完整详细告知乙方该房的信息。

  二、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期限。

  因甲方拟出租的房屋尚处修建阶段,则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定于甲方对房屋建成并装修达到如下标准后:

  1、整栋房屋的主体结构完成。

  2、整栋房屋的内外墙装修完。

  3、整栋房屋达到双方协定的移交标准。

  4、整栋房屋建房及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后。

  5、旧房租赁给乙方的4间房达到双方协议的移交标准。

  三、定金数额。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约定金转化租金,租金按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四、罚则:

  本合同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条件成就后,甲方拒绝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如乙方拒绝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已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甲方全数退还乙方定金。

  1、在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前,出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的`相关产权权利的。

  2、签订合同前,甲方未尽告知义务的。

  六、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元。第一年按年支付,第二年起按半年支付。

  七、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拟定,当本合同约定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成就后,按原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附在本合同背后。

  八、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租赁房屋信息

  1.1用于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位置:市区。

  房屋结构:室厅卫。

  房屋建筑面积:平米。

  房屋产权证号:。

  1.2租赁房屋的具体出租范围,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1.1条约定的房屋全部范围;

  (2)本合同1.1条约定的房屋的部分范围,即:(除非有特别说明,承租人有权使用该房屋的公共部分)。

  1.3关于车位,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不含车位;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包括个配套车位,位置或编号为。

  1.4对于上述条款确定的租赁房屋范围,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2条房屋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2.2用途补充说明:。

  第3条租赁期限

  3.1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第4条租金与押金

  4.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的调整,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不作调整;(¥元);

  (2)租赁每满一年,在上一年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

  4.2押金标准:等于个月租金。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3付款方式:按支付,具体如下。

  年月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后依此类推。

  4.4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账号。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5发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房屋出租,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第5条其他费用

  5.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已提前预交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5.2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5.3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6条交房与退房

  6.1交房: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虽未签署手续,但乙方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交付。

  6.2退房: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甲乙双方验收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退房完成;虽未签署退房手续,但甲方或甲方安排的人员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退房。

  (2)甲方对乙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与使用时,或者对乙方应支付的费用、款项有异议时,甲方仍应接收该房屋,但甲方在接收房屋之后仍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第7条房屋改善

  7.1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开始前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7.2关于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但对房屋(含墙壁等)本身没有影响的家具、电器等添置由乙方自行决定、处理。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装修方案应征求甲方意见。

  第8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8.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8.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9条转租

  9.1转租事宜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2)乙方可以自行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但不得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3)乙方仅可转租给如下单位或个人:。

  9.2如经允许转租时,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转租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第10条优先购买权

  10.1双方同意,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按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将该房屋进行转让、出售、抵押等处分,但不得影响租赁。如因此导致租赁不能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向乙方告知出售房屋的意向及价格,乙方在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1条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预收的租金、押金相应退还: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以上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的。

  11.5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时,甲方的违约责任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预付的租金与押金由甲方退还,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乙方预付的租金与押金由甲方退还,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装修损失=装修费用/约定租赁期限月份数*未履行的租赁期限月份数。

  装修费用:双方同意按人民币(大写)(¥元)计算,无需鉴定。

  11.6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11.7关于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1.8关于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可用押金抵扣)。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乙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12.2根据法律与协议约定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通知甲方退房交接之日,甲方拒绝的,仍视为已经退房交接,乙方不再承担房租。

  12.3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按天计算。

  12.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代表甲方签约的人员)应向乙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租金与押金、定金(如有),并另外向乙方赔偿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甲方或代表甲方签署人员无权出租房屋的;

  (2)代表甲方签字的人员无权代理的;

  (3)签约之时,该房屋在事实上已经根本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或已经无法出租给乙方使用的。

  第13条合同联系方式

  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3.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4条争议解决

  14.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吗?绝大多不知道此事,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在出租房屋后未就租赁合同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处以罚款,上述办法提到的租赁合同不仅包括经营性用房租赁也包括住宅用房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执照。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提交委托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

  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根据(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

  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龋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人姓名: 付勇

  联系电话:18623008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座落于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滨河路10号海成大厦1501室。

  第二条:房屋用途 :公司办公室/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共2年。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4000元/月。押金人民币XXX元。合同到期,承租方对出租方的房屋、家电、家具及所有设施无任何损坏,物业费、水电气费、取暖费等与承租方使用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无欠费,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全额押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XXX仟元整,租金按半年结算,即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第六条: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不得从事在房屋墙面订钉、打孔或其他损坏墙面整洁的行为,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水电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治安综合管理费/ 暖气费/有线电视费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十条:因终止合同的约定:因任何一方有终止合同的意愿,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有的经济来往、债权债务、罚款、被盗、火灾等凡与承租方有关的各项费用,均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须提供居住承租房屋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关出租房屋内设施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物品承租方不得损坏,丢失,否则,承租方必须予以修复或重购同价值的物品,房屋内其他设施,如上、下水管道、马桶等,在退租时需保持畅通,否则,由承租方负责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州直统建房锦绣 号小区 号商业区 号房,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时间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三、房屋租金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 万元,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年的租金。

  四、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期交纳租金、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五、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如合同到期后,乙方不承租该房屋,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装修费。

  六、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房屋租金,如乙方需提前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七、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在租金同等的条件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八、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水淹、防毒等防范工作,并按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自备消防器材或由乙方自费统一购买,因个人原因发生被盗、火灾、渗漏、水淹、暖气及自来水管断裂等突发性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____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抬 头: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

  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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