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一、租赁的房产及用途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福田 区 的房屋及设备(见附件)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70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为 住宅 ,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三、 租期
1. 租期:该房屋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 乙方应如期归。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租赁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 租金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 租金应于每月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的租金,及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五、押金
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及人民币元整 (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2. 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六、 房屋使用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
七、双方责任
1、在租期内,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除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有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出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存储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该爱护房屋及屋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5、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 租赁期满,乙方应该如期归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逾期期间的租金。
八.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对该物业无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未能承租该物业的,或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租赁押金。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承租该物业,或提前退租,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租。
九、 免责条款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导致房屋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甲方减少租金;若房屋毁损导致乙方居住之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决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 其它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高新区昆明正大紫都城2幢9层907号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57.67 平方米,使用面积 46.99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20xx 年 8 月 1 日至20xx 年 8 月 1 日。双方合同的续签或解除,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 承租人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1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离,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房屋租金人民币 1200 每月,每季度交付一次房租。每次房租应提前 5天交纳,如遇特殊情况可双方再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按该条款执行。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拿到钥匙后,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本合同期内的承租方权利。
2、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转租或合租房屋,应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与网页文字、图片描述基本一致,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
2、出租方承诺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并承诺承租方不受到任何其他主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承担。
3、出租方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出租方在收取房屋租金之前,应向承租方出具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4、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当保证承租方在租用期间使用房屋并保证出租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无理收回房屋,否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承租方损失。
5、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1200 元。
6、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12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的房屋权益不受损害。
2、 承租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或采取其他侵害行为。
3、承租方应当爱惜房屋内的家具等设施,不得故意损害,否则应当赔偿出租方相应费用。
4、承租方在租用房屋之前,应向出租方出具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5、承租方不得无故拖延交纳租金。若无理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 金 1200 元 。
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 承租方需在第一次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合同期满承租方结清:水电费和燃气费,且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
2、 室内家用电器、家具用品正常损坏的承租方不予赔偿。家用电器等用品在保修期内的出现故障,由承租方直接与保修服务商联系免费上门维修。
3、 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时,应结清该房合同期限之前发生的水电、宽带、物业等全部费用。
4、 出租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
5、 出租方若在租赁期满第二年调整租金时,应提前1个月向承租人说明。以便双方续租。
6、 承租方在租期内宽带、物业、有线电视费用均由出租方支付。
7、 补充
8、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调,作出补充规定,无协商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2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点:
xx面积:xx附属物:xx
二、租赁期限:
xx年,即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xx元,按xx月付一次,先付房租后使用,其中第一次付款xx元,在xx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xx元,在xx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
xx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
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xx度,水xx度。
10、其他。
七、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承租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合肥市区(县)该房屋为: 室 厅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装修情况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 户口簿 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 户口簿 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 房屋改善
(一)乙方须经甲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装饰 装修 添置新物品的范围: 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未签订合同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不定期,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第六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季/□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 甲方交房时乙方现场支付全部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如数归还乙方。第八条: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 □电费/ □电话费/ □电视收视费/□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管理费/ □其他应当由租方承担的费用)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与月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 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限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 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需向甲方结清应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损失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者故障,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委托甲方维修或者购置新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转租
(一)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限内将该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 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
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2.欠交各项费用达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装饰或者添置新物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 租赁期间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
(三) 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向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诚信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正阳办西大街安居4号楼8-3-95,砖混3层楼,房屋面积96.5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xx年04月0 日至xx年04月0 日,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限以入住时间为准。
第三条 租金标准:年租金为 xx年费用。
第五条房屋居住产生费用:取暖费、电费、水费、排污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收到乙方租金时,须给乙方签开收据凭证,双方妥善保管。
第七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火灾、水浸、暖气冻裂、设施损坏,乙方承担维修的责任。
第八条 免除责任条件:因国家征用动迁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剩余租金退回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房屋,限期迁离: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用途。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故意损坏房屋和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的。
2.由于国家征用土地动迁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 租予乙方作为 住房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 年另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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