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承包合同范文十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承包合同 篇1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濮阳万利财富广场二期工程外墙抹灰、保温。
二、承包内容
万利财富广场第六层至楼顶所有外墙抹灰及保温。
三、质量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外墙保温构造说明和国家验收规范、规定标准和建设方、监理及甲方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与价格
外墙抹灰按实际面积、保温实做面积计算工程量,抹灰每平方米定价为 元,保温每平方米定价为 元。
五、施工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不能保证质量、进度和安全操作过程,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顿,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必须做到成品保护,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六、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合同内容经签订生效后,任何不遵守或违背合同内容的都视为违约。乙方如自身原因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履约或被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勒令退场及其它任何不能正常履约的。乙方无条件退场或施工过程中自动放弃,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即施工工程量视为零)。乙方行为或结果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全部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
七、付款方式
乙方人员入场施工部分工程量后开始支付生活费,工程施工分项完成5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80%,剩余20%待建设单位、质监站、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等外墙腻子刮完后付清。
八、安全事故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红伤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据当时当地劳务市场行情及工程现场实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 护坡的人工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设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l、工程地点:
2、承包内容:铁路附属工程
2.1、中铁三局 现有劳务施工,及现场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任务。
2.2、承包方式单包工
3、工程量清单及价格(价格均为综合单价,施工合格,现场清理,节约用料)。
二、甲、乙双方承诺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自作主张。
2、乙方全面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所有劳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现场施工管理。凡领导上工地检查指导工作,工人不得与其发生正面冲突,若有疑问需向甲方反应情况,由甲方协调解决。
3、乙方劳务人员进场,必须供个人名单(姓名、年龄、户籍)各班组长名单。
4、乙方劳务人员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若发生打架斗殴,双方各罚款1000元并按项目部处罚条例处罚,严重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施工人员安全均按项目部安全条例实施,保险由项目部统一购买。
三、工程综合指标
l、工程指标
1.1、开工期201 3年 月 日,竣工 年 月 日。
1.2、工人进入工地三日内必须开工,正常开工后若有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如设计变更和工程增加、待料、缺水、停电等)不能施工。(下雨、正常休息例外,误工连续超过3天,甲方必须按平均每人每天工资付与乙方工人,
四、工程款的支付和施工结算
l、甲方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结算工程款,具体约定如下:
1.l、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月二十五日计量,(若工作面未完工,无法计量,则顺延至下月计量)下月五至十五日前按照工程量的70%支付工资。
1.2、工程峻工或年前放假一星期内付清所有工程款工资,若所开工作业面由上至下未完成,中途停工离开,则只结算完成工作量的50%工程款。
五、甲、乙双方其它的约定
l、施工期间员工的`住宿及水电由甲方提供,开工1 0日后甲方支付生活费。
2、甲方负责乙方的施工拌和机、运输机械、水、电。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载。
4、双方互守承诺,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起同等法律效率。本合同书附件:
1、工程量清单及价格、工艺说明。
2、甲、乙双方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义务,维护双方的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快件查询与跟踪;
2、如需开发票按6%征收税费;
3、及时公布本网络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乙方承包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承包时间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款为:上月营业额的,每月一交,每月____日前交清,缴纳押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如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区域。
五、乙方承包期间不得转卖、转租或中途退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区域并没收全部押金及承包款。
六、乙方在甲方公司中转的快件所产生的中转费必须次日付清,如有拒付或拖延付款的,甲方有权不予中转。
七、乙方承包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服从公司及上海XX公司指示。必须统一使用圆通面单、圆通信封和圆通塑料袋,如不符合规定,甲方不予中转。
八、双方在经营中如发现丢件,延误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快件遗失等情况,则按XX网络管理条例处理,理赔标准按XX网络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理赔金额及赔款时间按上海XX公司仲裁部仲裁为准。
九、乙方到甲方中转的快件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送达甲方公司中转,乙方的派送件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准时领取并及时派送,如不按规定或者延误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十、乙方承包时间到期后,甲方应退还其所有押金。(注:押金在乙方的所有派件过了查询期后再退)。
十一、为了便于查询,乙方每天派件的签收回单必须当天准时上交到上海XX公司,发现遗漏或者遗失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二、乙方派件中如有到付款或者代收货款,必须当天缴纳到上海XX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处,如不按时上交或者不交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三、乙方如果跨区取件或者代收其他快递公司的件到公司中转,一旦XX公司或者分公司查出,,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四、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人员配备、交通、工具、人身安全等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提供任何生活服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上海XX公司网络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合法经营,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名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连带承担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五、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如需继续承包,应及时办理续包手续。终止合同应提前参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末期二个月派公司业务员进行交接新老客户、熟悉客户业务情况,乙方有责任配合公司,必须坦诚相待,但快递业务经营权还是归乙方所有,直至合同终止。
十六、合同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省 市 县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价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不包括依法由乙方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1、现金或转账(一次或分次)支付租金的方式,
2、支付时间为: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第四次: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有权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及时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7、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造。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出租期限内将出租协议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可办理。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协议。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整) 。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九、争议条款
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签订地点:
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兹因甲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乙方负责承包甲方 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编制工作,现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一、 合同期限:
以完成本工程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工作任务完成为标志。
二、承包内容:
1、乙方负责本工程土建施工技术资料(包含:基础、主体、装修、屋面四个分部质保资料的制作与收集整理)。不包括各专项专业单位分包资料、水电安装资料、安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的编制、竣工图绘制。
2、乙方不负责工程现场的钢筋及焊接等原材料的取样及砂浆与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拆模及养护工作,只负责试验材料的送检委托工作。
三、承包方式及单价:
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实结算,地下室面积如不在建筑面积之内,地下室按一层计算)承包甲方本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建筑面积暂定 ㎡,承包单价为2。5元/㎡(本价格为工资成本费,不含税及各种试验费,不提供发票)合计 元(大写: )。
四、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甲方先付于乙方10000元(用于前期办公用品的购置),剩余的资金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
1、基础结构验收完毕后,付总价款的20%。
2、主体结构施工至一半时,付总价款的30%。
3、主体结构验收完毕后,付总价款的30%。
4、室内外粉饰完毕后,付总价款的10%。
5、竣工验收完毕,付到总价款的95%。
6、待工程备案手续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如因甲方原因,备案工作无法在2个月内完成,视为备案完毕)。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资料及前期工程技术资料。
2、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室一间及所需办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
3、甲方为乙方驻工地资料员提供食宿。
4、甲方协助乙方收集工程所需的所有原材料、构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资料及相关手续(必须原件)。
5、甲方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进行各项原材料、半成品及砂浆、砼试块的取样工作。
6、甲方负责各种材料送检的试验费及由此所引起的交通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7、甲方协调各施工单位负责各种材料送检工作及试验费。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拥有资料员上岗资格证及取送样员证书。
2、乙方必须按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检要求、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进行编制。
3、乙方负责施工技术资料及各项原材料的试验及时到位,不得因材料试验及工程技术资料的原因影响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进度。
4、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所需的纸张与耗材。
5、乙方认真落实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相关制度,完善资料的分类管理。
6、乙方在竣工时需整理出一套的竣工资料(原件)交付城建档案馆。甲方如需增加资料套数(复印件),费用另行协商计算。
七、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合同内容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2、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原材料合格证、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等。
3、如因甲方报建手续不齐备,导致上级质量监督单位不予验收由甲方负责。
4、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延期一个月内不要工资,超过一个月以后,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解除
(1)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A 乙方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项目规章制度的;
C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D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甲方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做好交接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A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B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乙方权益的;
D 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E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2、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7
聘用单位(甲方)
法人身份证号码
受聘包厨者(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局,民政局及烹饪协会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供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将 的厨房承包给乙方作为技术管理工作,职务:行政总监
厨房所有人员编制(人)的人事权归乙方,饭店协助管理厨师,其中不包括厨房杀,洗等勤杂工。有效期为,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工作人员工资人民币元合计总额为:( )(签约时间一年,工资要根据物价上涨也随调整工资),甲方每 月 日支付上月工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四川厨师网文化传媒百年豪记厨政管理公司并负责全体厨师工资发放,厨房出的废品由厨房变卖为奖金支配。
三:外娉厨师第一次到酒店车费甲方全部负责报销。厨师工作满一年,休假时间享受正式工作工资,酒店负责报销探亲往返全部车费。。
四:在承包期间,乙方人员要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即要保证菜肴质量。又要准确掌握毛利45%___50%。并且不断推陈出新,力求做到让客人,百吃不厌,尽心尽力为甲方的酒店发展创造经济效益。
五:在承包期中,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须工作条件和约定生活待遇,乙方在甲方的餐厅用餐享受折优惠并有签单的权利,甲方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1:甲方负责乙方所有人员工作餐(适应本地人口味)、意外保险、健康证、暂住证办理以及一定条件住宿设施(包括提供被子和垫子,所有项目不在工资里面扣发)
2:在保证酒店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安排乙方所有人员休息,请假,厨师技术人员对口调动等事宜。乙方所有人员节假日(五一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补贴和其他福利。工作人员如果忙没休每个月3天假,给补相应工资参照相关法规和酒店服务员以及其他员工同等。
3:乙方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酒店规章制度,如菜肴出品质量,安全操作,节约成本,设备设施保管等等。(具体条例协商参照酒店规章制度中)
4:乙方所有人员在厨房工作期间,如正常工作情况下出现受伤等安全事故,事为工伤(甲方购买意外保险),并由甲方负责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为另外双方共同发展,每个店每年的周年庆,公司派人员前往店做活动,参与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车费,吃住,一定的人工工资)
七:甲方如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烹调有所异议,应及向乙方总厨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实是乙方安排或操作不当的',乙方应及时改进或者换人。达到双方满意为止。
八: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参加各类有益于酒店声誉社会活动。如烹饪大赛,主办美食节等等,其费用甲方全部负责
九:甲方在工作中,不能再使用我方因工作中开除的工作人员!合同终止以后满3个月才可以使用。如果违背原则,甲方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违约金,乙方工作人员全部撤出饭店!
十:如果工作中甲方或者甲方主管和乙方中任何员工达成私人工作协议,让乙方主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张!请甲方和其中协议员工各支付乙方派遣主管一个月工资作违约金,我们人员马上撤出甲方饭店.
十一:甲乙双方需解除合同。一方应提早一个月向一方提出。以便工作安排。否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一个月工资损失.乙方会按职业道德和法律处理工作的轻重!甲方按工作时间下发所有工资。工作人员才正式离开酒店
1:双方未按协商方法提前终止协议事为违约
2:工伤事故未按协议方法处理事为违约。
3:双方故意刁难对方事为违约
4:如遇到酒店转让,后来法人不留乙方。甲方应发全部工资给乙方(如果合作人过多,合作人意见不统一造成酒店不能经营,厨师可以抵押酒店里面相等工资的货物作为工资发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或公证处备案一份)协议
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可修改。在修改前仍按前条款执行。本协议为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互相谅解精神。共同协商处理。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十:附则
甲方代表(法人代表签字 酒店印章)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 公司印章)
承包合同 篇8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有位于春熙路临设围护工程施工任务,乙方有承接实施该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甲方将所属春熙路临设围护临设围护工程交由乙方承担,双方经充分协商,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春熙路轻临设围护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春熙路群光大陆广场临设围护工程
1.2 工程地点:成都市春熙南路,联升项规划红线外。
1.3 承包管理范围:临设围护工程的土建、钢结构安装、给排水安装、装饰工程施工(结构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约20xxm2)。包干范围包括基础、主体、及水电安装和房内的门窗、地面、吊顶等装饰施工以及屋面灯箱广告架制作、安装等。
1.4 承包方式:双包,即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工期:
总工期20天,不含灯箱广告牌制作、安装工期。(其中阶段工期为:基础施工4天;轻钢结构、屋面及内外装饰、安装施工16天。)自20xx年4月1日起——4月20日止。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xx及配套的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达到合格标准;观感评定达到好的标准。
3.2 严格按照业主签字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2 工程质量合格,观感达到好的标准并达到群光公司、街道办、房地产公司要求。
3.3 质量保修期2年。
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4.1 工程暂定总造价为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支付进度款按甲方审定预算或概算为准,最后以结算为准,其中广告、灯箱制作安装由乙方分包,费用为25.8万元,甲方另支付乙方5%的分包管理费。)
4.2 结算方式:工程乙方施工完部分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7—20xx)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结算,取费级别为三级Ⅰ档。
4.3 费用支付方式:基础施工完成开始安装钢结构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后一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质保金,一年后一周内支付。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按照规定时间和质量规范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5.2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施工现场周边等成品不受损坏。
5.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垃圾清运、消防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以及与协作单位的协作关系。
第六条 工程保修
6.1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2 若本工程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保修。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负责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
7.2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政府部门所颁发的文件、条例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7.3 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防条理》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并严格采取安全防护、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相关事故责任。
7.3 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街道办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做到礼貌合作。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按时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设计图。
8.2 负责按4.3条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8.3 协调乙方与业主、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间的关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每延后1天,每天应承担20xx元/天的违约责任;因甲方不按时付款,按应付款金额支付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将本工程的第二层交由乙方管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XX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将位于XX县XX乡XX村的水田xx亩的小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二、合同期限
从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结算方式:
按每亩100元,共计19200元,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义务
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五、权利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六、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承包合同 篇10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甲方将本村对虾养殖池发包给乙方,特签订此合同。
一、总面积 亩。坐落。承包期自年____月日至年月____日。
二、承包总金额元。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笔交清。
三、虾池的承包以养虾为主,不准改变经营方向,如养殖其他品种,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按约定用金合理利用。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虾池的原貌。
3、维护乙方的承包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使用权和收益权。
2、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3、维护虾池的养殖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虾池造成损害。
4、承包期间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协调。
六、按国家有关政策,土地调整带来的收益归甲方享有,约依法批准的'征收、征用,不属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七、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八、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其它事项: 变压器的管理与维修由甲方负责管理,正常损坏费用各50%,如在乙方使用中出现人为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电费的交纳,由承包者与电站直接对口。
十一、电费押金按50A变压器收 5000元,30A变压器收3000元,乙方负责养虾结束后,把虾池水抽干,一个变压器如有虾池和土地必须共同使用。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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