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时间:2022-10-27 11:18:33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承包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品】承包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承包合同 篇1

  厂方:

  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车间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生产工效,保证质量,降低成本,使管理日趋合理化,在按劳取酬,互利互惠原则上,协商确认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责任:

  1、厂方负责生产任务的下达、质量验收。安全检查等,同时厂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厨具一套。厂方提供生产用刀头,吊带、包装带、叉车用柴油、卸板用电锤及钻头、制作架子用钉子、200元以上设备配件等。

  2、厂方负责为承包方员工购买保险,承包方员工工作满一年的,保险费由厂方负责,不满一年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承包期内承包者必须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劳动纪律,要有敬岗爱业的精神,如有违反公司制度,将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承包期间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批量出现不合格的产品,厂方有权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按不合格产品的条例赔偿厂方的材料成本。

  5、承包期间若承包方工人到位后,试用期一个月,厂方确定正式留用工人,不合格者辞退,正式留用员工提供身份证,工人需要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书给厂方,经厂方研究审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未经厂方同意承包方私自辞退工人,未办理辞职,未经厂方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厂方,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厂方没收承包方其未发承包工料费。

  6、承包方至少保证两个熟练大切工、四个小切工、两个卸工、一个机修在厂(至少合计9人),加工量大时每班必须保证有三个熟练大切工、六个小切工,三个以上卸工,绝对不能因为人员问题而影响到工厂的生产进度,如有影响厂方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生产过程中承包方一定给工人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护眼镜、胶鞋、安全帽、安全带等,确保安全。

  二、承包范围:

  (一)、大切车间:

  1、承包方负责公司下达生产单的材料切割,机台(三台大切机)的维修、本车间行吊、抽水机的维修、电路(切机电路、电机、电控箱)的维修及零配件更换,配件在200元以下的由承包方负责购买,单个配件超过200元的由承包方从仓库领取,除大型配件需要厂里调货外,一般设备维修要在当天内及时完成。

  2、承包方负责整个大切车间卫生、水沟、水沟石粉的及板头废料的清理、机台所使用的大切片体、刀头、机油、齿轮油、冷却剂、配件、钢丝绳、卸板及工人工资和劳保用品发放。

  3、承包方生产前须先看懂生产单的内容,并对生产的要求与车间主管做整批单的生产计划。做到生产前的产品省料、省时并按工程的要求从先到后、从急到缓、按时按质有条不稳的一条龙生产。

  4、承包方生产前要与上道程序办理领料手续(如荒料领用),此道工序完毕需与下道工序办理入库手续,在办理领料过程中,有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不得有私自销毁或将错就错生产,发现者按公司材料价格全额赔款处理。

  5、由于荒料品质不稳定,承包方切开表皮后,及时砸掉表皮查看水线的分布情况,然后会同主管确定板材切割规格。承包方不得随意切割。

  6、承包方承包方负责荒料的码放、吊装,切割,卸板、刀头焊接等生产工序,荒料进场后按照厂方主管安排整齐码放在堆料区域,生产出的毛坯卸完板后在区域内排放好,不可叠高,乱摆乱放。

  7、承包方生产出的产品需做好标识,特别是石材原编号。

  8、承包方生产中所用的锯片要排挂在专用铁架上,做完刀头的锯片也要排挂铁架上,并做好锯片生产统计记录。不能乱扔乱放,做到整齐、不丢失,若发现乱扔乱放,每片罚款50元,若发现丢失每片按进价赔款。

  9、质量要求:

  ①大切车间生产正常按两班倒,每班轮看机台,如遇生产任务不多可全部安排夜班切板,合理避开用电高峰期,以降低工厂生产成本。

  ②承包方按生产单的规格进行合理排料切割,厚度15mm~40mm毛板长度验收按300mm进,卸板后厂方统计确认,厚度41mm~100mm毛板以小切打包好后按装车发货单验收统计。

  ③毛板成材率控制:毛板成材率≥90%;小于以上成材率相对应部分不计算工料费并扣相应平方数的工料费用(每平方5元)。

  ④平整度验收标准:700头及以内≤0.5mm;800头以上≤0.8mm,经验收合格的正常结算,不合格的按C级品处理。

  ⑤厚度验收标准(15mm~95mm):按生产单要求,厚度按照±21验收,在以上标准内且符合平整度要求的'为A级品,超出生产单厚度要求±1mm为B级品,超出生产单厚度要求的±1mm为C级品。

  ⑥B级与C级品中超厚或超薄的,码放在单独地方,并做好标记,不给予计算工料费,但不能超出总产量的2%,如果超出,所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扣除。待客户要求较低订单签订发货后,给予计算工料费。

  ⑦吊破板,弄破板,按材料成本的20%计赔。

  10、承包单价:A级品厚度15mm~40mm每平方4.5元,41~100mm的每平方6元。B级与C级品待厂方销售单价由于质量问题降价处理的合理价格结算,不合格的超出总产量2%的,所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扣除。

  11、承包工料费发放及结算:以厂方质检员验收的日报表进行结算,当月承包工料费在地三个月的5日左右发放。

  (二)、小切车间:

  1、承包方负责公司下达生产单材料的切割、板材倒运、架子制作、打包、装车。工人工资、辅助材料、刀头焊接及机台(红外线1台,中切台2台,开槽倒角机1台,单臂吊2台)的维修及各相关配件,配件价值200元以下由承包方负责,配件价超过200元以上的由公司负担。(人为操作造成损坏不论价值多少由承包方负责),一般设备维修要在当天内及时完成。

  2、承包方负责整个切边车间卫生、水沟的清理。水池外水沟石粉由公司清理。承包方同时负责废料头的清理及可用料头的码放。

  3、承包方生产前须先看懂生产单的内容,并对生产的要求与车间主管做整批单的生产计划。做到生产前的产品省料、省时并按工程的要求从先到后、从急到缓、按时按质有条不稳的一条龙生产。

  4、承包方生产前要按车间管理的要求严格用料,没有按排的料不能乱用,有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车间主管,不得私自销毁或将错就错生产,如有发现者按公司材料赔款条例处理。

  5、承包方生产出的边板排放好,不可叠高,乱摆乱放。承包方生产出的产品需做好标识,按加工单编号,不能混箱乱摆乱放。

  7、质量要求:长宽误差:±1mm,对角线误差:±0.5mm。

  8、承包方按生产单的规格进行合理切割,确保产品质量及出材率,大板成材率≥90%;小板成材率应≥85%,如果出材率不高,需经管理人员许可才能切割,未经许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厂方按加工单要求打包装车后进行验收。

  9、加工过程中弄破板,按材料成本的20%计赔。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承包方及时通知厂方,如果通过整修达到质量要求,按照合格品验收统计,如厂方发货后,使用单位发现不合格品,厂方不计加工费用,按材料成本的60%计陪。如不合格产品整修后也不能达到质量要求,厂方不计加工费用,如果厂方变换规格销售,承包方负责加工,如果不能销售按材料成本的30%计赔。

  10、承包单价:

  厚度:15mm~40mm:4.0元,41~60mm:6.0元,80mm:12元,100mm:15元。承包工料费发放及结算:以厂方所下单加工完成装车后的发货单进行结算,当月承包工料费在第三个月的5日左右发放(即1月份在3月5日左右发放)

  三、承包人全面负责生产环节的安全工作,工人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每天做好安全检查,要求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将安全隐患排除。员工上班时应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同时应穿胶鞋,戴安全帽、佩戴防护眼镜、高空保养设备佩戴好安全带,同时下方必须有人提醒防护,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改装电器及防护用品。私接乱拉电线电缆。严禁随意打开配电箱及进入配电室,电器出现故障,必须要求专业电工维护,设备出现较大异常,必须及时通知厂方,厂方派专人检查维护,在工作中因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在工作范围内非人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发生工伤事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授权给厂方。按政府单位调解后的医药费(理赔金)理赔。保险公司保险不足调解理赔金的部分,承包方与厂方各付一半责任。

  四、任务繁忙时,未经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自动离开岗位,工厂跟据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自动离职处理。

  本合同为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继续承包合作,厂方原则上应优先承包方签定下一年度的承包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土地、图纸,乙方负责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外墙贴瓷砖、后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四、付款方式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____元的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七、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

  八、质量保修期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2年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部门的行业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有害气体检测、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标定巷道中腰线,编制、修改作业规程及贯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按月及时结算乙方应得的工资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生产人员,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并遵守矿规矿纪。不得使用童工或老弱病残人员,不得收留疑犯。

  2、负责安全设备、设施、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

  3、严格按照甲方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施工。

  4、杜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制止违反劳动纪律。

  5、乙方自负易损、易耗品费用,如放炮线、撅头、锨、锤、钻头、铁丝、小车轮、劳保品等。

  6、爱护煤矿财产,管理好分管的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7、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矿方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活动。

  8、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培训费由甲方负担,误工费甲方按每天3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乙方出资。

  9、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 承包工程内容及价格(另立附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方法

  甲方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审查乙方工资表,乙方保证将工资及时发到职工本人,不准拖欠职工工资。

  第四条 安全管理

  1、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____万元(大写),并且从乙方第一个月结算工程款起每月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按总额的3%扣除作为安全保证金,安全风险金和安全保证金专款用于人身事故的处理。另外从乙方如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之月起每月提取1000~1500元大病互助金用于风险金及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贴。

  2、若发生事故,乙方应迅速电话报告调度室,把事故原因及人身伤害情况说清楚,以便甲方积极组织抢救。并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

  3、有下列十一种情况之一者导致发生事故,责任完全在乙方,乙方完全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

  ⑴、乙方违反“三大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⑵、当遇到井下工作地点地质情况变化或有突透水危险预兆时不向调度室汇报而冒险作业;

  ⑶、乙方工人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⑷、乙方瞒报有病人员带病上班或因事先有病通过下井干活时会诱发病情加重;

  ⑸、乙方私招新工人不报告甲方进行安全培训私自下井及使用年满55岁以上人员;

  ⑹、乙方工人乱摸乱动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操作的电器设备而造成的触电、挤压;

  ⑺、乙方工人违章进入盲巷、溜煤眼、水仓、老塘区、冒落区或单独一人游走于非本人工作区、斜巷开车又行人、扒车、蹬车、跳车、坐皮带、坐溜子、违章放炮及处理瞎炮;

  ⑻、乙方不坚持队长(副队长)、班长跟班制,由工人无组织无纪律自行作业或乙方不把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逐人学习、贯彻、考试、签字而造成工人无知冒险蛮干;

  ⑼、乙方工人不使用临时支护,不认真敲帮问顶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顶板岩石掉落、支架垮塌;

  ⑽、乙方不坚持“三固定、四保险”,造成斜巷提升跑车;

  ⑾、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采煤工艺及质量标准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发顶板垮落推倒支架;

  4、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导致发生人身伤害,责任完全在乙方,乙方完全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

  ⑴、乙方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保管不善造成火工品被偷窃在社会上引发案件;

  ⑵、乙方工人在宿舍私拉乱扯电线造成触电、火灾或私自生煤火炉造成煤气中毒;

  ⑶、乙方工人下班以后不在矿安排的宿舍休息而回家,出矿门后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⑷、乙方工人因私造成的其它人身意外伤害;

  5、严格按照事故分析会划分认定的甲乙双方责任大小百分比来等比例分担甲乙双方处理事故所需费用。

  6、对于责任无法明显区分的伤害赔偿,事故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乙方自行处理,超出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

  7、年底安全风险金和安全保证金没有用完部分,年底一次退还乙方,大病互助金到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停止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纳后效果明显,经研究每次奖励起步价300元。

  2、凡发现安全隐患,处理果断,措施得力,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经甲方调查研究认定,每次奖励起步价300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乙方赔偿工程总承包费用20%的逾期违约金。

  3、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连带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给乙方200元/天的补偿。

  3、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不服从甲方管理;

  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拒不整改;

  3、工程进尺或产量连续5天完不成甲方下达任务;

  4、聚众滋事;

  5、其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新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到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工程不到一年结束,施工队需按期离矿者除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工程监理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员工):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电话:

  根据甲方 项目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双方承包项目工作任务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担任 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时,经协商一致,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对再不能胜任者给予无偿解除合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工作规范及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确定的工资标准,实行 谈判 工资标准,月 元。依据用工单位出具的.考勤结果,核算乙方应得劳动报酬,每月 日前以 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因甲乙双方的合同属承包个人合同,并以综合计算工时为工资形式,所以乙主工资中应含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如乙方同意缴纳,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乙方出现工伤事故按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 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劳务用工单位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和处理意见。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

  3、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下列形式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甲方、用工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制整顿期间或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八条 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发生劳动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5

  epc总承包合同协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

  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

  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承包合同 篇6

  发包方:xx县xx镇xx村委会,简称甲方

  承包方:xx县xx镇xx村x组,xxx,简称乙方

  为搞活经济,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甲乙双方就承包鱼塘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承包项目

  1.甲方提供村属的黄泥窝鱼塘,由乙方承包。鱼塘范围:东从马家住地小河口原张老石老坝,西至张老石原承包界限为止;北从x x村二组田坎下河埂,南至x x村三组坎下河埂。(详见图纸)

  2.从本合同签字盖章并公证后起,乙方自行投资扩建、改善现有鱼塘并在国家规定内经营有关项目,甲方不得干预。

  二、承包期限:从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xx年。

  三、乙方支付承包费用事项

  1.第一年,即x x x x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仟元,甲方作为补偿费付给原承包人x x x;第二年、第三年,鉴于处于建塘阶段,乙方只付给甲方承包费每年伍佰元。从第四年即x x x x年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费贰仟伍佰元整。

  2.付款时间:每年五月一日作为付款时间。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承包期间,如甲方法人更换,不得影响此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推翻或修改合同。

  2.如国家征用,按下列意见处理:

  (1)承包期限(即xx年)内,乙方扩建、改善鱼塘所有投资而获得的赔偿费归乙方所得,土地赔偿费归甲方。

  (2)乙方投放的鱼苗以及乙方增建的经营设施(简易房屋、所种的树、花草、开出的'停车场以及所修的路等)的赔偿费,全部归乙方。

  (3)xx年承包期限满后,如国家征用,甲方可享受乙方所有投资赔偿金的百分之叁拾(30%)。土地赔偿金仍归甲方。

  3.承包期内,如乙方因重大特殊原因暂时或长期不能管理鱼塘,乙方有权委托直系亲属或按本合同条款转包他人,甲方不得阻止和干预。

  4.乙方承包期问,如遇纠纷,属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乙方经营等问题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期满后,如鱼塘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一个星期内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每天赔偿违约金x x元给乙方,从乙方付给甲方的承包费中扣除。

  2.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遗期每天赔偿违约金x x元给甲方。

  3.如甲方违约推翻或单方面修改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在乙方损失费用的基础上加百分之伍拾(50%)赔偿给乙方。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双方如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争执,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 X镇政府一份、公证处一份。

  附:鱼塘承包界线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X X X X年X月X日

  公证机关意见

  公证员:X X X(盖章)

  X X X X年X月X日

承包合同 篇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甲方将本村对虾养殖池发包给乙方,特签订此合同。

  一、总面积 亩。坐落 。承包期自年 月日至年月 日。

  二、承包总金额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笔交清。

  三、虾池的承包以养虾为主,不准改变经营方向,如养殖其他品种,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按约定用金合理利用。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虾池的'原貌。

  3、维护乙方的承包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使用权和收益权。

  2、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3、维护虾池的养殖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虾池造成损害。

  4、承包期间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协调。

  六、按国家有关政策,土地调整带来的收益归甲方享有,约依法批准的征收、征用,不属于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七、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八、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 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其它事项:

  变压器的管理与维修由甲方负责管理,正常损坏费用各50%,如在乙方使用中出现人为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电费的交纳,由承包者与电站直接对口。

  十一、电费押金按50KVA变压器收

  5000元,30KVA变压器收3000元,乙方负责养虾结束后,把虾池水抽干,一个变压器如有虾池和土地必须共同使用。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8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遵 循 平 等、自 愿、公 平、诚 实 信 用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油漆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涂料品牌:立邦时时丽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期

  甲方书面通知进场并具备安装条件之日起 日内大框安装完成, 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安装完成,不得影响甲方其他工程进度。

  四、质保期及服务承诺

  1、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半成品、成品保护。

  2、工程质量保修两年,竣工验收两年内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非人为因素损坏的易损件,两年后维修只收材料费不收人工费。

  3、乙方在接到维修电话后二十四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

  五、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每平方米18元,工程总价以现场实测实量数据计算。

  2、付款方式:

  (1)墙面腻子漆打磨好,交付工程价款的50%

  (2)涂料上好,验收合格后交付工程价款的30%

  (3)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价款的15%

  (4)余5%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六、安全施工

  乙方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生效后,单方面解除或实际上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按

  平方米工程造价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按逾期天数每天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能按第四条约定时间完成大框安装或窗扇安装,根据甲方记录每逾期一天分别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承担经济损失,

  并支付等额违约金。

  5、乙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并支付等额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加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9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甲方将其公司厂房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公司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一切开支包括厂房租金、水、电费、税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员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承包期间的相关的'人事成本由乙方承担(如工资、加班费、社保、住房公积金、员工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工伤赔偿等)。

  二、承包内容

  承包地点:

  场地范围:

  承包设备:

  其他内容:

  三、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四、承包费用和支付方式

  承包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交承包款 元,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缴交第一期承包款。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每日按拖欠总额的 收取滞纳金;超过 日未缴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退还余额,不足部分乙方仍须补交。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保证金。合同终止时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

  五、安全责任

  乙方应自承包合同签订日起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合同期内,安全事故及相关风险与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双方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补偿其损失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七、其它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供乙方使用,须保证工作环境及设备品质。除乙方异常使用和正常磨损而造成的维修费用,其它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物品于甲乙双方接交时验收并签订清单,合同期满后乙方按清单归还物品,遗失或损坏的物品按价赔偿。

  2、合同期内,如厂房非因甲方过错无法继续租用或存在政策调整相关事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须负责协调或另外租厂房供乙方使用,乙方每月仍然按 标准支付厂房租金;因搬厂房造成停工期间按 元/日扣减承包费。如甲方在 日内仍无法提供工作场所并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乙方可终止合同。如厂房因甲方过错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且甲方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根据租期剩余时间以每日 元计算违约金。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 5、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